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彥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3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521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字第26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彥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卓彥文明知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亦明知國內社會常見詐欺集團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進出款項,以掩飾不法犯罪行為,並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詐欺取財之用,供該人收受、轉提特定犯罪所得,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5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Telegram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配合該詐欺集團申請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以利該集團使用網路轉帳。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卓彥文之上開帳戶內,旋即為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及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莊意、張秀鳳、李志賢、蔡佳萍、張瑞玉、黃妙雲、蔡佑峰、劉武寧、黃秋山、連瑞騰、被害人周寶彩、黃資喬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告訴人陳莊意、張秀鳳、李志賢、蔡佳萍、張瑞玉、黃妙雲、蔡佑峰、劉武寧、黃秋山、連瑞騰、被害人周寶彩、黃資喬提供之訊息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報案資料。
㈣被告之台新帳戶及中信帳戶客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查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出特定犯罪所得使用,進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以提供本件帳戶予詐騙集團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已敘及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本院自得併予審論。
㈥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詐騙犯行之實行,僅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遭受財物損失,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影響社會秩序之安定甚鉅,殊無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陳莊意、張秀鳳、李志賢、張瑞玉、黃妙雲、被害人黃資喬達成和解,將分期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並與告訴人黃秋山經調解成立,告訴人黃秋山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領回其遭騙而凍結於被告帳戶內之款項,此有和解書及調解筆錄各乙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3至75頁、審簡字卷第97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五專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審訴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現職收入、無扶養人口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陳莊意、張秀鳳、李志賢、張瑞玉、黃妙雲、被害人黃資喬達成和解,並與告訴人黃秋山經調解成立,業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且本院為使告訴人陳莊意、張秀鳳、李志賢、張瑞玉、黃妙雲、被害人黃資喬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雙方和解之內容,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本件依據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業已收取報酬,難認被告有犯罪所得;又被告係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幫助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其帳戶內款項提領後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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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再以LINE向陳 莊意佯稱可在「運盈融資股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莊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於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再以LINE向周寶彩佯稱可在「統一證券」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寶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3日17時57分許,以LINE向張秀鳳佯稱可大量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秀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網路向黃資喬佯稱可在運盈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資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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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再以LINE向李志賢佯稱可下載運盈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志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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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再以LINE向蔡佳萍佯稱可下載運盈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佳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19日於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訊息,再以LINE向張瑞玉佯稱可下載運盈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瑞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24日於社群網站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再以LINE向黃妙雲佯稱可下載運盈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妙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9日以LINE向蔡佑峰佯稱可下載證券APP投資獲利,致蔡佑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3日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販賣緬甸玉之不實訊息,致劉武寧陷於錯誤向其購買,並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LINE向黃秋山佯稱只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即有專人可幫忙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秋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24日19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向連瑞騰佯稱可下載運盈投資APP獲利云云,致連瑞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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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彥文應支付陳莊意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以匯款方式逕匯入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帳號:○○○○○○○○○○○○號;戶名陳莊意之帳戶)。 |
| 卓彥文應支付張秀鳳伍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帳號:○○○○○○○○○○○○○號,戶名:張秀鳳之帳戶) |
| 卓彥文應支付黃資喬貳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高雄大順郵局,帳號:○○○○○○○○○○○○○○號,戶名:黃資喬之帳戶) |
| 卓彥文應支付李志賢貳拾伍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玉山銀行,帳號:○○○○○○○○○○○○○號,戶名:李志賢之帳戶) |
| 卓彥文應支付張瑞玉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號,戶名:張瑞玉之帳戶) |
| 卓彥文應支付黃妙雲參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月底)前支付參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彰化光復路郵局,帳號:○○○○○○○○○○○○○○號,戶名;黃妙雲之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