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正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