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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6時許,撥打李奕增電話,假冒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李奕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統一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統一超商統領店】 | 一、告訴人李奕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161至16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告訴人李奕增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款帳戶明細查詢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169、17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1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165至167、177至201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20時21分許,撥打楊效磬電話,假冒木匠兄妹電商客服人員,佯稱資料輸入錯誤,須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楊效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一、被害人楊效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68至26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被害人楊效磬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見112偵1574卷第276至278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0、52至5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70至275、279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 | 統一超商敦仁店(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3時30分許,撥打張凱崴電話,假冒「林氏貝果」客服人員,佯稱張凱崴被升為高級會員,會每月自永豐銀行帳戶扣會員費,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等語,致張凱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臺北敦南郵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一、告訴人張凱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53至25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頁)。 三、告訴人張凱崴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見112偵1574卷第258、260至261、26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42至252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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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4時許,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以LINE聯繫高翎娜,佯稱要做金流保障協議的簽署,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高翎娜,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LINE BANK系統等語,致高翎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一、告訴人高翎娜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30至23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1至42頁)。 三、告訴人高翎娜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24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33至238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9時許,假冒轉轉拍賣平台之買家佯稱要向林書葶網購商品,並以LINE傳送轉轉平台客服的QR Code給林書葶,復假冒轉轉平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林書葶,佯稱要幫忙作認證,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頁面等語,致林書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統一超商光忠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1樓) | 一、告訴人林書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06至20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2頁)。 三、告訴人林書葶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見112偵1574卷第217、219、222至227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04至205、210至216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10分許,撥打蔡雨融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以蔡雨融名義下訂書籍,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網路轉帳始能解除等語,致蔡雨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1年10月15日18時57分許 19時許 19時3分許 | |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全家超商明曜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一、被害人蔡雨融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147至14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被害人蔡雨融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149至15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5至58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153至158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111年10月15日 19時06分許 19時07分許 19時08分許 | | 超一超商建綸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 |
| | | | | | | | 全家超商龍普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21時19分許,撥打余月鈴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個資出現問題導致設定錯誤,須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余月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全家超商安勝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 一、告訴人余月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66至6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告訴人余月鈴提供之詐騙網頁擷圖、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574卷第77至7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8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62至65、68至76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黃沛瑩電話,假冒電商業者台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入侵導致個資外洩,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轉帳及網路匯款始能解除等語,致黃沛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萊爾富北市安復店(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一、告訴人黃沛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81至8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3頁)。 三、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59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93至114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 | | 統一超商頂安店(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15時30分許,撥打鄭淨儒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鄭淨儒先前網購包包多刷了20組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鄭淨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鄭淨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574卷第281至2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574卷第42頁)。 三、告訴人鄭淨儒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台新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1574卷第305、307至30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574卷第41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1574卷第287至29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08分許,撥打吳昭億電話,假冒不詳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吳昭億為該公司之超級會員,每年要繳交年費,若欲取消要依指示轉帳等語,致吳昭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合作金庫松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一、告訴人吳昭億於警詢、偵查中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31至36、391至39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3頁)。 三、告訴人吳昭億提供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399至45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5、217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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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7時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1張5000元等語,致陳孟君於111年10月23日17時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陳孟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63至6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陳孟君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67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6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2張共1萬元等語,致孫沛慈於見到該貼文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孫沛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69至7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孫沛慈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7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7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5時許,撥打周哲愷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周哲愷先前訂單多增了10筆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以ATM或網路銀行轉帳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周哲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周哲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73至7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周哲愷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8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19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112偵14938卷第79至8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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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2日17時6分許,撥打王鳳璇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王鳳璇先前訂單設定為分期付款等語,復分別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及165反詐騙專線,佯稱須依銀行客服指示操作ATM始能解除扣款等語,致王鳳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王鳳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85至8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王鳳璇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14938卷第92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0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9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6時許,撥打葉柏漢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葉柏漢先前訂單錯誤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才能修正錯誤訂單等語,致葉柏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被害人葉柏漢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95至9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7頁)。 三、被害人葉柏漢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01至102、104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0至2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99至10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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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4時26分許,撥打黃興育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駭客盜用黃興育購買商品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等語,致黃興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黃興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07至10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7頁)。 三、告訴人黃興育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13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11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許,撥打張軒銘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張軒銘購買到高級會員等語,復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張軒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張軒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15至11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張軒銘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118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2至22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17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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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3分許,撥打張世新電話,假冒網路商家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網路系統故障,致將張世新升到VIP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張世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張世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19至12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張世新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24至12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3至224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23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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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3日18時59分許,撥打吳筱茵電話,假冒科樂斯公司客服人員,佯稱該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致將吳筱茵當成參加團購之會員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吳筱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111年10月23日 19時52分許 19時58分許 20時12分許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一、告訴人吳筱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27至13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09頁)。 三、告訴人吳筱茵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33至13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4至226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31至132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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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全家超商寶清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6時25分許,撥打劉兆軒電話,假冒神腦國際客服人員,佯稱劉兆軒先前訂單重複下訂20筆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進行ATM轉帳等語,致劉兆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劉兆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43至14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劉兆軒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4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7、22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47至148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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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國泰世華八德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1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撥打陳皇宇電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陳皇宇先前在博客來網站購買書籍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陳皇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陳皇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51至15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陳皇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156、16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8、229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5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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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37分許,撥打柯秉辰電話,假冒博客來書商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柯秉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柯秉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1至16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告訴人柯秉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65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29、230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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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7時許,撥打李佳芬電話,假冒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佯稱下單系統出錯扣錯款項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才能刷退等語,致李佳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李佳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7至16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1頁)。 三、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1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朱賜霖電話,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佯稱若欲取消會員須通知銀行客服指示朱賜霖操作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朱賜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一、告訴人朱賜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69至17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朱賜霖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179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1至23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7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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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18時許,撥打林修弘電話,假冒旋轉拍賣派來的銀行專員,佯稱林修弘在旋轉拍賣上的賣家帳號要認證才可以拍賣等語,致林修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林修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83至1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林修弘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14938卷第186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85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傳訊息至鄧暄穎手機,假冒蝦皮拍賣客服人員,佯稱要鄧暄穎認證蝦皮帳號綁定的銀行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鄧暄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鄧暄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87至18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鄧暄穎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90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89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5日20時許,撥打李建霖電話,假冒希模型客服人員,佯稱將李建霖看成代購商,幫其多訂6份等語,復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破解防火牆等語,致李建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一、告訴人李建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14938卷第191至19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14938卷第213頁)。 三、告訴人李建霖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14938卷第196頁)。 四、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見112偵14938卷第234至235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4938卷第195頁)。 | 張育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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