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1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