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芳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高富彥


            孟繁敏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