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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韋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韋中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