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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