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亞姆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裕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