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內容記載有誤,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然此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