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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城


具  保  人  曾敏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敏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曾偉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曾敏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案件繫屬中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及點名單、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案起訴書在卷足憑(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卷第237至241頁、第245至247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至12頁)。
㈡、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向本院表示不知被告人在何處、無法聯繫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8頁、第311至314頁)。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復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43至347頁、第35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