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綺容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