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平
指定辯護人 陳奕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具狀表示願供出本案槍隻來源,且有指明具體姓名,為被告之利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