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顯易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被 告 黃于哲
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集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仁傑
選任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
被 告 賴永是
選任辯護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13號、第39662號、112年度偵字第323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