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德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吳詺銓
林敬貿
楊宏益
許永濬
上列被告等因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詺銓、林敬貿、楊宏益、許永濬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