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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李程凱

被      告  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永賢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永賢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良政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翁永賢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原告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亦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