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李程凱
被 告 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永賢
被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永賢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君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良政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翁永賢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原告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亦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