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湘詅
被 告 劉辰旦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孫文婷
廖建傑
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熙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固對被告孫文婷、廖建傑、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即劉辰旦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