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石佩鈺
被 告 陳智源
被 告 胡繼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陳建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陳建良業經本院發佈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