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糧華(原名楊至善)
選任辯護人 林哲丞律師
被 告 曹晏甄
張正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韓昌軒律師
被 告 洪克毅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285號、112年度偵字第5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楊糧華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曹晏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張正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四、洪克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MFC CLUB」網站(下稱MFC平臺)係馬來西亞MBI集團創辦人張譽發(未據起訴)所創立之虛擬貨幣易物點GRC(下稱GRC)投資網站,運作方式如下:由已參與MFC平臺之投資人,為新投資人註冊交易帳戶及購買投資方案(投資方案分為美金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5,000元、35,000元),不同投資方案有不同配套贈送之GRC及其他點數,並依當時價位計算等值之GRC撥至投資人之帳戶,待GRC銷售至一定數量時即提高GRC價位、進行拆分,拆分後GRC價格回跌,而投資人原持有之GRC則倍增(GRC價格及拆分倍數由MFC平臺決定)。投資MFC平臺除靜態增值(即GRC銷售一定數量後平臺拆分、配送GRC而增值,投資人再透過出售GRC獲利)外,亦可透過招攬新投資人加入而出售註冊點數(GRC可透過平臺規則轉換成註冊點數)給新投資人,取得MFC平臺之動態增值(即推薦獎金,詳細投資方案、獎金及投資報酬率參附表一、附表一之1)。
二、楊糧華(原名楊至善)於民國104年間,先透過友人鄧宏洲(未據起訴)介紹而參加MFC平臺之說明會,並至馬來西亞參訪MFC平臺、MBI集團產業後,認為MFC平臺承諾給予推廣獎金、增值點數可轉售之投資效益甚佳,乃先行投資MFC平臺,並協助MFC平臺之上線鍾慶威(涉犯銀行法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吳企展」(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未據起訴)在臺灣對外召開說明會,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因此瞭解、參與MFC平臺之投資,楊糧華並招攬其舊識曹晏甄、邱昭維(涉犯銀行法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另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1號案件判決)、郭全福(涉犯銀行法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鄭宇傑」、「林禎祥」、「許成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未據起訴)為直接下線,成立「驊楊團隊」、「驊楊國際電子商務」(下稱驊楊電子商務),嗣於105年間起,以每週1次之頻率自行對外召開關於投資MFC平臺之說明會,招攬更多人投資MFC平臺,亦協助上開下線之人舉辦說明會、分享投資經驗及招攬投資MFC平臺之技巧,再由其下線之人各自組成團隊,系統性、組織性經營下線關係,其中邱昭維成立「AMOR Academy」團隊、郭全福成立「龍爺團隊」,曹晏甄則成立「小甄團隊」,與其配偶張正彥共同經營下線關係後,招攬其舊識洪克毅為直接下線,後由洪克毅擔任小甄團隊內多場次課程之講師。
三、楊糧華、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均知悉MFC平臺係透過已加入者招攬他人參加,取得之靜態或動態增值獲利,並非基於合理市價推廣、傳銷商品或服務,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變質多層次傳銷,且MFC平臺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竟為求獲取高額之推薦獎金、擴大投資市場規模,及增加其轉售相關虛擬貨幣以賺取價差之對象,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自104年間起,由楊糧華擔任臺灣MFC平臺之驊楊團隊領導者,負責舉辦驊楊團隊、驊楊電子商務之大型活動,協助曹晏甄、張正彥、邱昭維、郭全福在內之人舉辦投資MFC平臺之說明會,鼓吹投資人對外繼續招攬他人投資,以取得動態增值獲利,復透過其上線取得大量之MFC平臺相關點數,轉售其下線之各團隊成員進行點數交易。曹晏甄則在驊楊團隊下另成立小甄團隊,並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創立「樹林發甄財」群組,除曹晏甄、張正彥頻繁在該群組內張貼MFC平臺活動、分享會及宣揚投資MFC平臺獲利豐厚之訊息以外,該群組亦長期對外召開分享會、講座,宣傳MFC平臺活動、講解MFC平臺運作及獲利模式,並由張正彥、洪克毅擔任部分課程講師,以此方式,吸收投資人投入金錢成為直接下線,再透過宣傳、鼓勵動態增值獲利,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團隊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持續壯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與包含楊誼諾(原名楊素月)在內(楊誼諾係由洪克毅直接招攬,總計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134,596元,其投資時間、金額、方案及方式均詳如附表二)之不特定多數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投資報酬率均參附表一、附表一之1),使其等因受招攬而交付款項、投資MFC平臺,楊糧華、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據此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各收受款項之規模如附表二所示。嗣MFC平臺於108年間,出現資金問題而無法正常獲利、取回本金,楊誼諾始發現MFC平臺之不法情形。
三、案經楊誼諾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楊糧華、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告訴人楊誼諾(下稱告訴人)提出本判決下述引用LINE群組、對話紀錄之證據能力:
㈠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關於告訴人所提出本判決下述引用之LINE群組或對話紀錄(包含對話紀錄中傳送之照片),係以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所真實保存之當時對話內容,此紀錄本身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僅在證明對話曾經發生過之事實,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且取證過程係由告訴人自其手機截圖列印後提出至地檢署或本院附卷,業據其到庭證述明確(金訴卷一第191頁),部分內容更據本院當庭勘驗無誤(金訴卷一第191至192頁),尚無據證可認係公務員違法取得,或係偽造、變造而來,且上開對話紀錄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期日提示當事人表示意見,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踐行物證之調查程序,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洪克毅及其辯護人辯稱此部分屬於傳聞證據,全部否認告訴人提出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云云,顯然對上開對話紀錄之證據性質有所誤認,不足為採。
三、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至洪克毅及其辯護人辯稱均係傳聞證據,全部否認告訴人提出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顯然係誤認此部分書證並非供述證據,當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並不足採。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楊糧華:
1.訊據楊糧華固不否認其有投資MFC平臺,曹晏甄及另案被告邱昭維均為其在MFC平臺之下線,且其曾創立驊楊團隊、驊楊電子商務,亦有辦理MFC平臺說明會、尾牙等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並辯稱:我於103 年時加入MFC平臺,我認為這是非常新穎的商業模式,我就決定要在MFC平臺上經營點數生意,確實隨著後面演進也變成現在的電子支付,我花了很多時間,參加很多MFC平臺說明會,甚至我還一開始借錢、後面自己掏腰包去馬來西亞、泰國,因為MFC平臺一開始只有在那邊有點數交易跟產業,我投入後發現很多人也有這樣的問題,也接觸到在臺灣推廣的人,我才慢慢在這個過程中,與一些對電商有志同道合的人一起成立驊楊電子商務,透過一些軟性交誼活動,有機會把點數換成現金、從事電子商務。但過程中我發現公司與MFC平臺對接沒有那麼順利,也有些人想法不同,我是在負債的情況下告知MFC平臺成員我不再參與MFC平臺相關的活動,退出MFC平臺,完全按照MFC平臺的制度,點數可以賣了我就賣,有賣到就拿回來,我沒有像其他人一樣把下線運作到其他投資方案,我也是受害者云云。
2.辯護人則為楊糧華辯護略以:
⑴關於違反銀行法部分:
❶客觀上,MFC平臺投資之GRC並非我國通行貨幣,亦非銀行得收受之資金,本案自無銀行法之適用。又告訴人、另案告訴人沈家銘(下稱沈家銘)、證人江彥明、鄒謹鎂(下稱江彥明、鄒謹鎂)於投資前,均未見過楊糧華,可見告訴人、沈家銘之投資行為與楊糧華毫無關聯,且依據MFC平臺規則,點數不能直接換成現金,只能透過出售給上下線或掛賣之方式換取現金,楊糧華從無保證會以現金收購告訴人之點數,縱邱昭維有於另案為類此言詞,亦與楊糧華無關,依此規則,任何人均應知悉投資MFC平臺有點數無法變現、本金無法取回之風險,顯非必然獲利。且除告訴人外,目前無任何人對楊糧華提出告訴,更可證楊糧華並無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行為。
❷主觀上,楊糧華於103年間經同事介紹而認識MFC平臺,因受線上、線下特約商店點數消費之商業模式吸引,且MFC平臺於105年前後,曾有發展實體產業之外觀,並可以GRC換購義大世界禮券、舉辦米點嘉年華,楊糧華實無從預見MFC平臺為非法吸金平臺,誤信MFC平臺具有發展性而貸款939萬元投資,乃MFC平臺之一般投資人,雖曾協助鍾慶威辦理說明會,或舉辦表揚大會、驊楊電子商務尾牙,然楊糧華之目的係在尋找共同在MFC平臺創業之投資人、拓展人脈,參加人亦以已投資MFC平臺之人為主,實係聚餐性質。楊糧華既未與MFC平臺幹部、團隊共同經營MFC平臺,當無與經營者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意思,與經營銀行業務之要件不符。
⑵關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客觀上楊糧華並無招攬包含告訴人在內之不特定人、多數人投資MFC平臺,且MFC平臺係以發送GRC予會員、拆分點數增值加強會員向特約店家消費之意願,並非銷售商品、服務,而係透過GRC在平臺掛賣取得M幣、米點、LR點數,直接「購買」商品、服務,亦非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自非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主觀上楊糧華亦非基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或欲賺取介紹他人投資所生之報酬而投資MFC平臺,並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29條之主觀犯意。又縱認MFC平臺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適用,亦應為設立MFC平臺之馬來西亞商MBI集團,與身為一般投資人,無法掌控MFC平臺之楊糧華無關云云。
㈡曹晏甄、張正彥:
1.訊據曹晏甄、張正彥固不否認其等有投資MFC平臺,認識洪克毅,並由曹晏甄創立「樹林發甄財」群組,以及其等曾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內傳送訊息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
2.辯護人則為曹晏甄、張正彥辯護略以:
⑴客觀上,MFC平臺所發行之GRC,係供投資人彼此交易、至特約商家消費折抵使用,既非我國通行貨幣,亦非銀行得收受之資金,非屬銀行法保障銀行之權利範圍,自無銀行法之適用。且告訴人係受洪克毅招攬始投資MFC平臺,告訴人投資之現金亦係交付洪克毅,曹晏甄、張正彥並無保證「每次拆分、價格必定持續上升」或「GRC每隔6個月將持續上升至指定價值(即原價值之1.5倍),「樹林發甄財」群組中雖有曹晏甄、張正彥傳送之訊息,然時間均係在告訴人決定投資之後,顯見告訴人之投資與楊糧華、曹晏甄、張正彥均無關,亦非其等與告訴人約定顯不相當報酬。至告訴人參加之4場聚會中,曹晏甄、張正彥僅有參與其中2場,然均未上臺,「樹林發甄財」群組中,曹晏甄、張正彥之訊息亦僅分享大家獲利情形,投資本就有風險,不該當於招攬行為。
⑵縱認曹晏甄、張正彥所為客觀上該當於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主觀上,曹晏甄、張正彥均僅係一般投資人,以自己資金向其他投資人購買MFC平臺發行之點數,並無操作、管理MFC平臺之權限,亦未在MFC平臺、MBI集團內擔任任何職務,係受不同投資人委託代為處理加入MFC平臺、交易GRC,基於與MFC平臺對立面即投資人立場,欲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傭金,非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意思,與經營銀行業務之要件不符。
㈢洪克毅:
1.訊據洪克毅固不否認其有投資MFC平臺,並介紹告訴人投資MFC平臺,向告訴人收取附表二編號1至6投資款項,亦曾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傳送訊息,並在MFC平臺說明會或講座中與其他人分享投資經驗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
2.辯護人則為洪克毅辯護略以:
⑴MFC平臺所發行之點數並非貨幣,亦與虛擬貨幣有間,更非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在一般流通之金融或商業交易上,不具有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不該當吸收資金之要件,故MFC平臺投資並非銀行法規範、處罰之對象。
⑵洪克毅僅係參與MFC平臺之投資人,從未向告訴人佯稱只漲不跌、每半年保證獲利1.5倍、不到兩年即回本云云,反而因對平臺不甚瞭解,推薦告訴人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告訴人亦係在加入群組瀏覽訊息後,才自己認為可以投資,進而委託洪克毅協助開設MFC平臺交易帳戶、購買點數,洪克毅自無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可言。洪克毅曾嘗試勸阻告訴人後續加碼,係告訴人堅持委託洪克毅購入美元15,000之配套方案,又欲賺取更多利潤而未掛賣變現。洪克毅更因告訴人持續要求協助,認為太過麻煩,而建議告訴人自行參加教育訓練,是除附表二編號1至6外,後續均由告訴人自行操作帳戶。且洪克毅並未將告訴人交付之款項據為己有或是匯至MBI集團,係轉匯予MFC平臺上之其他會員,既未獲得代操傭金或回扣,亦未受MFC平臺、MBI集團指揮、管理,主觀上並非立於MFC平臺、MBI集團之立場,亦無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意。
⑶關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洪克毅並未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亦無證據可認洪克毅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事實云云。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並為公訴人、被告、辯護人所不爭執(金訴卷一第193至195、332至334頁),均堪認定屬實:
1.MFC平臺係馬來西亞MBI集團創辦人張譽發所創立之虛擬貨幣易物點GRC投資網站,運作方式如下:由已參與MFC平臺之投資人,為新投資人註冊交易帳戶及購買投資方案(投資方案分為美金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5,000元、35,000元),不同投資方案有不同配套贈送之GRC及其他點數,並依當時價位計算等值之GRC撥至投資人之帳戶,待GRC銷售至一定數量時即提高GRC價位、進行拆分,拆分後GRC價格回跌,而投資人原持有之GRC則倍增(GRC價格及拆分倍數由MFC平臺決定)。投資MFC平臺除靜態增值外(即GRC銷售一定數量後平臺拆分、配送GRC而增值,投資人再透過出售GRC獲利)外,亦可透過招攬新投資人加入而出售註冊點數(GRC可透過平臺規則轉換成註冊點數)給新投資人,取得MFC平臺之動態增值,有附表一、附表一之1所示之證述、MFC平臺文宣、對話紀錄在卷可佐。
2.被告均係參與MFC 平臺投資之人,並均為「樹林發甄財」群組之成員,告訴人就MFC 平臺之推薦人則為洪克毅,係洪克毅幫告訴人開設帳戶,告訴人並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或轉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款項予洪克毅,以此方式投資MFC 平臺,總計透過洪克毅投資之金額為2,134,596元等事實,亦有附表二「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述、相關交易明細及憑證在卷可佐。
㈡銀行法部分
1.被告均有以投資MFC平臺之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之行為
⑴關於楊糧華擔任臺灣之驊楊團隊領導者,負責舉辦團隊大型活動,協助曹晏甄、張正彥、邱昭維、郭全福在內之人舉辦投資MFC平臺之說明會,分享招攬投資MFC平臺之技巧,並透過其上線取得大量之MFC平臺相關點數,轉售其下線各團隊成員進行點數交易;曹晏甄則創立「樹林發甄財」群組,與張正彥頻繁在該群組內張貼MFC平臺活動、分享會及宣揚投資MFC平臺獲利豐厚之訊息,亦長期對外召開分享會、講座,宣傳MFC平臺活動、講解MFC平臺運作及獲利模式,並由張正彥、洪克毅擔任部分課程講師,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MFC平臺之過程,有告訴人之證述及各被告供述可參:
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略為:
❶105年間我有投資MFC平臺,實際向我介紹的人是洪克毅,在閒聊中聊到蠻多次,洪克毅有手寫一些介紹、平臺規則,並於105年9月24日邀請我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因為群組內有很多關於方案的內容、介紹、活動、說明會、課程跟資訊,都比較清楚,我於105年9月30日透過洪克毅投資MFC平臺170,000元,與加入「樹林發甄財」有關,當時我口頭上承諾說要參加MFC平臺,才會加入這個群組,先進去看、瞭解一下,我也是加入後才認識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說曹晏甄是他的介紹人,群組內的「Jane」就是曹晏甄,開始是用「曹甄」,後來有叫「小甄」,群組很多人都是稱呼她「小甄」。
❷「樹林發甄財」內的照片都是說點數可以直接換現金,甚至可以直接折抵開戶時當現金使用,可以看到套現獲利的匯款紀錄或現金照片,我第1次投資後繼續投資與「樹林發甄財」有很大的關聯,因為我在那個時間點沒有拿回任何現金,會願意繼續放錢進去就是透過MFC平臺的內容介紹,然後相信這個是很有潛力,也一直都保證有人拿錢回來,甚至回本,之後可以賺更多錢,獲利很高,大家也都會在裡面分享自己的故事,曹晏甄、張正彥、楊糧華也會轉貼,領回錢或是透過這個平臺獲利很多,甚至可以買到賓士車、買到房子之類的訊息,所以我才願意再一直放錢進來,但其實我那時候都完全沒有獲利的狀況。
❸楊糧華算是滿大的領導角色,他下面有很多人,幾乎所有人都認識他,而且在活動裡面或是稱謂都會說他是大家長,「樹林發甄財」蠻常辦聚會的,小型約20多人,大型約100、200人以上,不同的人輪流辦,大部分一開始會有很多案例的分享,也包含策略介紹、怎麼在這個平臺操作的技巧,講解獲利倍增,還有比較大型的場合,上課是講述怎麼在自己的周遭找資源、找親友、怎麼去做動態、怎麼去跟別人介紹MFC平臺的好處、去拉攏關係等。楊糧華主要出現的場合都是大型的、動態、全國性的,還有尾牙,以大家長或主持人的角色,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106年4月在臺中的動態會,楊糧華在上面有主持、介紹、勵志喊話,現場有拿一袋10,000,000元的現金,意思就是說可以獲利得到,那一袋重量很重,我有上去體驗。楊糧華主辦的活動,是楊糧華下線的投資人才能來,也可以報名攜帶家眷,大家都尊稱楊糧華為大家長。平時一些像課程介紹、說明會,洪克毅大部分都會出席,而曹晏甄跟張正彥我在會場裡面也都會看到,不一定有上臺,他們會輪流,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都曾上臺演講過。(金訴卷二第79至99頁)。
②楊糧華於偵查中供稱:我與曹晏甄是之前業務公司的同事,我有將MFC平臺跟曹晏甄分享,也認識洪克毅,他是曹晏甄介紹的。我是經由朋友鄧宏洲介紹而認識MFC平臺,並有投資MFC平臺,當時MBI集團的鍾慶威、吳企展有說明會,我投入後是被安置在鄧宏洲下面、鄧宏洲則是在吳企展下面,加入後系統就是這樣排。一開始我覺得投資效益很好,公司正常運作時確實獲利比外面好,公司也有說推廣會額外給獎金、增值點數也開放轉售,我們有去馬來西亞瞭解產業實際狀況,公司建議我們用說明會的方式讓想加入的人瞭解,鍾慶威是希望我當主持人,我有協助舉辦,後面大概105年我就自己辦說明會,也協助想辦說明會的人,我就是跟他們說要講的重點。驊楊團隊是我的團隊,我的團隊獨立出去運作的大概4、5人,郭全福(龍爺)、曹晏甄、鄭宇傑、林禎祥、邱昭維、許成名是我的下線,驊楊團隊中主要購買點數的大概就是10幾、20人,主要金流都是回到公司。我有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後來被踢出,我會在裡面PO一些公司訊息,在裡面分享點數效益。驊楊團隊的點數不全然是來自我,大部分是透過我跟上面拿的,我有把我拿到的錢給買進來的人,買那麼多我就還他一部分,像曹晏甄這邊就是累積到一定金額,我就會拿錢給曹晏甄,透過曹晏甄那邊買進,我就按比例給她,點數跟獎金都有發,是我自己發的(調偵卷第91至99頁)。
③曹晏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認識洪克毅,我有投資MFC平臺,楊糧華是介紹我們投資的人,群組內對話紀錄提到「恭喜套現」,是因為他們跟我買幣(即點數),我跟楊糧華買點數,點數可以換成現金,驊楊則是楊糧華所開的公司(偵1414卷第112至114頁)。
④洪克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和曹晏甄是在健身房認識,MFC平臺是曹晏甄介紹我的,當初我覺得對於資產增值是有幫助的,所以會跟朋友分享這個平臺,分享MFC平臺可拿到推薦獎金,是以點數形式發放,大概會有百分之10的點數,我介紹給10幾個朋友。投資後有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因為加入MFC平臺需要資訊來源,加入後有繼續加碼投資,曹晏甄、張正彥創了這個群組,他們算是我的推薦人,楊糧華則是曹晏甄的推薦人,我是聽MFC平臺說明會時聽到的,說我們這邊是楊糧華的線,楊糧華的上線應該是吳企展(冬哥),但我們看不到他們上面人的資料,楊糧華的說明會7年前是定期舉辦。曹晏甄、張正彥有辦說明會,是在群組PO出訊息,大家自由參加,楊糧華是出錢租這些場地的人。我會從其他群組取得MFC平臺的投資資訊,馬來西亞那邊是以微信群組為主,微信群組會比臺灣群組更新比較快,如果這個群組有新的資訊,另一個群組沒有,我就會轉PO過來。在楊糧華退出後,我們這邊就沒有一些資訊跟上課的地方,後來我們找到郭全福,借用他的場地跟資源去上課,郭全福建議我可以使用他的場地上臺分享,因為本來是要收場地費的,大概就是說你要使用他的資源也要有一些付出回饋,所以楊糧華退出後我有上臺分享。我拿到告訴人給我的款項後就往上交,有交給曹晏甄也有交給楊糧華,有的是現金、有的是匯款,其中第一筆170,000元部分,我是去向楊糧華調點數幫告訴人開MFC平臺交易帳戶,後來的交易是我有在後臺帳戶買點數,加上我自己的一點點數,其他不夠我可能跟楊糧華、曹晏甄買點數(偵1414卷第33至34頁,金訴卷二第102至103、106至107、123至127頁)。
⑵除上開供述或證述外,卷內復有下列證據,可佐證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MFC平臺之行為:
①告訴人係透過洪克毅之介紹而瞭解MFC平臺投資方案、運作方式,洪克毅並於告訴人105年9月30日實際將第1筆資金投入MFC平臺(即附表二編號1之款項)「以前」,先將告訴人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使告訴人能獲得更多MFC平臺資訊,進而實際出資投資,上開群組於告訴人投資「前」有如下對話(對話顯示名之「Sharon」為告訴人,「正彥」為張正彥,「洪克毅」為洪克毅,「楊糧驊」為楊糧華,「Jane」則為曹晏甄,以下「傳送人」欄位即依此列載。至曹晏甄雖稱其為「曹甄」,暱稱係「小甄」,否認「Jane」為其顯示名云云,然「Jane」確為曹晏甄一事,業據告訴人到庭結證明確【金訴卷二第80頁】,且「樹林發甄財」群組係曹晏甄創立之小甄團隊而來,群組亦係曹晏甄所創立【金訴卷一第189頁】,觀下開群組對話內容,最常發言者即係「Jane」,「Jane」常發布各種團隊活動、催促大家盡速投資、發放團隊紅包、投資手冊、轉傳MFC平臺重要資訊,可見「Jane」應為小甄團隊之領導者即曹晏甄無疑,否則倘若「Jane」並非曹晏甄,身為該群組管理者及團隊領導者之曹晏甄,實無不知道、不知悉該人為何人之可能。況觀群組對話紀錄,「Jane」曾發表「我跟阿彥簽新車了」【調偵卷第397頁】,以及郭全福【LINE顯示名「清者自清」】曾發表「最後由可愛的樹林團隊大家長@Jane來分享平臺參與至今的感想經驗傳承跟總結」後,標記「Jane」與張貼曹晏甄上臺演講之照片【調偵卷第259至261頁】相互呼應,暨「Jane」發表「各位要領錢了,不要我一個一個提醒,請自己趕快與我聯絡來領錢」之訊息後,楊糧華即回覆「找小甄領錢囉」,在在均可證明「Jane」即為曹晏甄無訛,曹晏甄空言否認,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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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歡迎新夥伴的加入 請記得關閉文章提醒 (2個錢袋符號)文章裡面有"資訊"先參考一下(3個錢袋符號) | |
| | (傳送成交日報,內容是關於GRC點數之成交單位、金額、成交量、掛賣量等) | |
| | 越賣越快啦 已經看到一字頭! 想開戶或是加碼升級的夥伴…請盡快 | |
| | (傳送GRC出售交易報表) 狂賀夥伴亭妤 今午再加碼升級帳戶 目前擁有1白金+3黃金 另有2個5,000配套 總共擁有9萬美金帳戶 掌聲鼓勵……! | |
| | 恭喜夥(誤為伙)伴 孟羚美女 今年五月初加入 白金不到5個月 掛0.38增值得利8433美元 換現可得8,433x30=252,990 開心賺錢了 白金真是好 | |
| | 高雄的講座又爆滿囉! (傳送數十人在聽講座之照片) (傳送GRC出售交易報表) | |
| | (傳送MFC完全攻略手冊圖案) 手冊還沒拿的朋友可以盡快來拿了喔!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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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GRC出售交易報表) 八百萬了 趕快檢視自己的帳號 歡迎套現喔! 恭喜黃桂滿套現62,670 (傳送一名女子數鈔票之照片) 其實,長輩一直是我們最堅定相信的族群喔,因為這裡的穩定獲利模式,就像加強一百倍的退休年金 白金真是個好東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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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億了 只剩下18億了 要配送了 (傳粉絲註冊/AP轉點帳畫面截圖)恭喜兩位夥伴套金 恭喜賀軒套現金13140,438美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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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Mtravel太棒啦、關於酒店、旅遊行程等資訊) 平均每天都會增加1-2家酒店對接,公司目標要在今年底完成1萬家酒店對接,讓我們拭目以待 (傳送9/30 進階平臺操作課程,開放實名制報名) | |
| | (傳送一名女子手拿滿手現金之照片) 恭喜阿彥媽媽套現金125,370 | |
| | 找(應為「照」)這個速度下去 會不會再一週就配送 (傳送GRC出售交易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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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簡體文字關於配送、鼓勵購買GRC【還沒有要及時購入的,盡早做好一切計畫準備啦!一切的準備,都是為了自己將來的成功】等訊息) | |
| | (傳送簡體文字關於MFC平臺將進行升級維修,關閉網站之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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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整比預期快了一個多月,這個就是趨勢 這個時候就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了,進場的歡樂,想進還沒進的就發愁了 至於不知不覺的…就隨緣啦! 短短5個月內就獲利至少3成,且持有部位還增值1.65倍,這樣的條件還在猶豫的人,真的就阿彌陀佛了… | |
| | (傳送一名男子手拿滿手現金之照片) 恭喜小杰套現金52,520,還請我們吃大餐,恭喜你! | |
| | 恭喜呂文鈺掛賣套現,獲利新臺幣12540元喔! (傳送電腦畫面截圖) | |
| | 再度熱烈恭喜夥伴 小黑獲利125,400 阿態獲利62,700 智樺獲利6,270 陸陸續續有更多人的好消息,敬請期待!!! 我們有信心可以讓更多人,更多家庭因為平臺可以更幸福!!! 恭喜政安獲利75,000!!! 恭喜大家選擇了平臺而平臺也不負選擇對的家人 恭喜Adam歌的媽媽,今年5月23日開戶1,000美金,掛賣0.38套現424美金=12,720臺幣,領錢了,恭喜 大家一起邁向財務自由時間自由 未來只有更好! 好的東西分享給親朋好友 幫身邊親朋好友規劃自己想要的生活 看到大家開心整個心情是超好 | |
| | (傳送102/2 互聯網+趨勢講座+進階講座暨3出3進創富方程式實名之訊息) | |
| | (傳送成交日報、GRC出售交易報表) (傳送4個紅包之照片)今天是發錢的好日子 恭喜素月、貴香、桂微、淑女套現金 恭喜子庭黃金帳戶第一次領錢 套現125,460 再度恭喜不具名夥伴"白金帳戶"第一次掛賣套現219,420 (傳送紅包與數十張千元、百元鈔票之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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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兆恆媽媽白金帳戶掛賣套現,獲利套現新臺幣219,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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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紅包及鈔票之照片) 小象請吃飯 今天幫MFC的家人們套現 206,400元 612,150元 1,250元 25,950元 恭喜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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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各位姐姐領錢 (傳送多群聚使用手機、平板之照片) 姊姊們認真學習,是否大家也要認真學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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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告訴人於105年9月30日第1次投資MFC平臺後,陸續又於同年11月1日、11月8日,以及106年3月13日、3月27日及12月27日多次加碼投入資金,在此期間,被告均在群組內發布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之訊息:
❶曹晏甄、張正彥每日持續不斷地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內傳送各種說明會、課程,以及相關活動、套現(包含恭喜、敘明套現金額、投資人手持現金之照片)之訊息,以及發表MFC平臺獲利甚高、投資MFC平臺可財務自由及時間自由、加碼不要考慮、不要猶豫、趁勢把之前沒趕上的賺起來、換新車、跑車、不要再糾結都是在浪費時間、先進場先賺,推薦大家要加碼投資至最高方案之「白金」等級(「白金真是好東西啊」),並尊稱楊糧華為大領導,復以「銀行才是真正的吸金不眨眼的詐騙集團」等慫恿、極盡稱讚MFC平臺之偏頗宣傳言詞,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更提供小甄團隊內從事動態推廣(即招攬下線參與投資)者額外獎勵,使群組內之人更有誘因、動力招攬其他人投資MFC平臺。
❷洪克毅亦會不時在群組內與曹晏甄、張正彥同聲稱讚、讚嘆投資MFC平臺之獲利,並宣傳他人認真學習MFC平臺之事蹟,及擔任MFC平臺之國際助教,依曹晏甄所述努力護航MFC平臺,更稱「帳戶有問題或不會算得來找我」,「開設保證班」教導他人如何投資MFC平臺。
❸楊糧華則不時稱讚MFC平臺,要大家不要再觀望了要把握機會、在MFC平臺努力是有意義的,動態會員是用賺得獲得財富自由,不斷附和曹晏甄、張正彥或洪克毅之盛讚言詞,更舉辦MFC平臺相關活動,提供MFC平臺投資教學,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甚至於群組內成員持新聞報導質疑MFC平臺有無問題時,立刻以指責、貶低之嚴厲言詞反駁報導內容,使群組內之人無從質疑,且有誘因、動力招攬其他人或加碼投資MFC平臺。
就被告以上之言行,節錄對話內容如下(「樹林發甄財」內由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幾乎全部都在招攬、鼓吹他人投資或加碼投資MFC平臺,或傳送MFC平臺之相關交易明細、訊息,告訴人以每頁6張對話群組「節錄」列印,以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為例,篇幅即達145頁,詳參金訴卷一第371至515頁,以下判決僅節錄甚小之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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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天有報名學習課程的朋友,注意時間準時或提早到,有問題打電話給我 (傳送MFC平臺發布關於開始第11期GRC交易時間之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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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10/9 樹林舉辦趨勢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傳送「來自總裁的發言:張譽發teddy choe至:所有的MFC粉絲與家人」等關於GRC創造一個又一個奇蹟之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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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多人用消費點數套現金之訊息) 要加碼的朋友快趁這次價位很高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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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嗯嗯 沒錯很客觀 (傳送恭喜多人套現金之訊息) 在一年半前加入的朋友已經回本甚至賺錢了 恭喜他們 恭喜大家今天都開戶,這次最高價位相當迷人,大家要加碼要快喔 | |
| | 一個晚上賣了9億 太強大了 相對來說,多了很多以後會時間自由的粉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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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10/9 樹林舉辦趨勢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 | (傳送曹晏甄與另名女子持手機、書本比鄰對話之照片) 認真教學 認真學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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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10/16 永和場趨勢+平臺操作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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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總裁生日致詞」,關於GRC創造一個又一個奇蹟之訊息) | |
| | 這次旅遊團消費額高達40萬元!!包括1台ipad Pro… 白金真的是好東西啊! | |
| | 恭喜大家!又賺錢了! 有100萬易物點的人就增值10000美金… 同樣的時間在增值,有人增值100、有人增值1000、有人增值10000美金。時間相同、價值不同、大家持續讓自己的易物點增加吧 有更多人因為這個平臺讓生活減輕許多,已經賺沒什麼錢了,不要再讓我們辛苦賺的錢存在銀行或郵局裡因物漲通膨被吃掉,尤其要面臨現在低利率的時代,更要為未來負利率的時代做準備 | |
| | 各位MFC的夥伴家人們,臺北辦公室在10月24日正式啟動,歡迎各位家人可以來多瞭解帳戶操作 現在的社會人賺錢來生活是很累的。有機會就是錢賺錢才輕鬆,我們這個平臺就是很好的例子,好好把握。 | |
| | (傳送10/22 永和場趨勢+平臺操作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 | 線上線下虛實合一 帳戶增值對接實體消費全球遍布集團足跡 無法抵擋的電子商務趨勢… 讓我們來回顧一下 去年10月的嘉年華 有人後悔太晚加入了嗎 | |
| | 有考慮要加碼的真的要快快喔 大部分的人在產業起步時狐疑,在產業起漲時觀望,在產業成熟時著急。現在市價0.26也即將售完,一個月漲4到5分大約20多個百分點,這個月目前還有2分的空間,你要繼續觀望然後在高點著急嗎? 還是趕快趁勢把之前沒趕上的賺起來吧! | |
| | (傳送「MBI集團遊戲詐騙吸金10億元」之新聞網址連結)朋友傳的 | |
| | Linda怎麼這麼慢才知道這篇有問題的新聞?! 2個月前的…Linda不覺得如果新聞是真的 我們怎麼能好好在這裡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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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錯,新聞講的就是我們平臺啊 只是內容完全被扭曲,是一篇非常不專業的報導 Linda,仔細看細文內容…我問你,如果真的像新聞所說這麼大的吸金案,受害者在哪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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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大集團是傻瓜?當天幾百家的臺灣廠商是傻瓜,而且當天會員消費金額這麼高,竟然沒有一家商家受害,說這樣是吸金,難道不覺得弔詭? 我覺得可悲的是臺灣的媒體把自己的招牌往地上採,悲哀的是臺灣的經濟本來可以振興和內需市場就這樣被抹黑和破壞 Linda,真的仔細看這篇新聞內容,有時真實的答案在我們的心中而不是別人的嘴裡 而且,又要漲了…相信有很多人要開心雀躍,只可惜現在臺灣被蒙蔽的人還是多數 其實Linda姐的善良跟熱心我有感覺到…我也希望群組裡的朋友們漸漸認同平臺後,可以和至善、小甄、正彥一起為這個平臺貢獻自己的一份心力,讓更多人受惠 | |
| | (傳送10/30 永和場趨勢+平臺操作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 | (在記事本傳送1年7個月的靜態示範帳戶文章) 這數據結果是最真實的,我們的時間是最寶貴的,所以本來就要考慮加碼或推薦一起拚市場的朋友,不要因為不斷的觀望而錯過這時間,沒了這結果! | |
| | (傳送臺北辦公室行事曆,內有各種分享、馬來西亞嘉年華會之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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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帳戶有問題或獎金不會算的快來 來一次保證會 克的保證班 | |
| | (傳送11/30 臺北臨時加開LR使用教學) (傳送12/4 永和場趨勢+平臺操作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 | 親愛的MBI魔術師 把我們的存款變大了 年薪變月薪 月薪變日薪 日薪變時薪 越來越開心 | |
| | 善用平臺讓自己更輕鬆 有更多時間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 | |
| | 語堯、泡泡、克毅去香港了喔 國際助教就是這麼努力在護航平臺!學習再學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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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12/20 臺北長安場趨勢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 |
| | (傳送臺南12月內訓之訓練內容) 報名資格:宇翔、至善、柏榮團隊 | |
| | (傳送12/22 全臺巡迴勢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歡迎大家共同來學習,並且分享給親朋好友,一起財富自由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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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跟阿彥要換車了喔!有人想要接賓士C250嗎?可以私訊我喔 | |
| | 跳分增值即將到來… 時間一樣 價值不一樣 當你真正瞭解平臺你會有深刻體會 你沒有時間浪費 快用最短的時間 擴充帳戶易物點吧 讓自己時間財富自由吧 (傳送多人聚會之教學照片)帳戶操作學習大家快來學習喔 | |
| | (傳送BMW及辦公室之照片) 今天我跟阿彥牽新車了 有空來坐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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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恩平臺感恩團隊 感安領導人付出教學 感恩當初相信的自己 感恩一路上有你 感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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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大家兩天跳5分 有開戶的賺翻了 沒看懂的虧大了 | |
| | 恭喜恭喜大家又賺錢了 馬泰考察團非常可怕的消費力 越買越有錢 邊花邊賺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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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各位領錢的朋友 錯過MBI 生火好難哀 加入MBI 人生不悲I 一顆黃金 起床好開心 一顆白金 生活亮晶晶 肆顆白金 家族萬事興 N顆白金 法拉利全新 | |
| | 很多人一直糾結中,請不要再糾結了,該進場時就早進場,不要等,等都是在浪費時間,這平臺永遠都先進場先賺 | |
| | 請各位家人朋友要對自己的錢有責任! 基本的帳戶操作、如何掛賣、轉點數套現,在回本之前趕快學會,回本之後還不會自己操作的,酌收保管操作費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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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場上項目這麼多(幾乎都假的) 為什麼平臺依然穩健1年最少維持2次配送 憑什麼 5年的時間打造這個平臺一直被模仿 卻從未被超越 | |
| | …錯過了11次資產1.5倍增值的機會,一定要把握這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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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臺各地遍地開花,全臺都有資源 夥伴多加善用,珍惜團隊資源 | |
| | (傳送臺上有人講解之照片) 臺北趨勢分享會開始 由阿彥主講 | |
| | 其實合法銀行才是真正的吸金不眨眼的詐騙集團 看過貨幣的真相影片會明白 政府才是最大的詐騙集團 很慶幸自己有MFC這麼好的標的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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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送4/28 臺北場趨勢講座,請接龍報名之訊息) 分享者:張正彥 | |
| | 雲林辦公室動工啦! 團隊在天更好的環境供大家學習! 感謝至善 讚嘆昭維!平臺真的是太威啦! | |
| | 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別拿自己的時間來驗證別人的成功 在這個平臺,我、小甄、正彥、語堯語冠、明錦、克毅大家都不斷驗證在這個平臺努力是有意義的,所以不要羨慕,行動吧!!!那天買車買房的一定是努力付出的各位!!! | |
| | 今天是大團隊超跑聚 跟的圈子對了,視野打開層次提升,自然就富足了 | |
| | 有心想要進入核心團隊的,需參與這些活動(公司活動參加意願調查、馬泰考察、招募、超級分享、PSC、創富做調查),想要真正改變生活,先改變自己,想要報名的請跟我說 | |
| | 一樣都是辛苦賺來的血汗錢 靜態會員用等的,2年回本 動態會員用賺的,財富自由 不要再觀望了來瞭解吧,我們教你一起把資產變大 | |
| | 年收保底30萬是基本 動態增加收入才是目標 兩年後財務自主願景 不斷幫自己也幫助身邊朋友在平臺翻轉人生 (傳送一名女手中拿一疊鈔票之照片) | |
| | 恭喜套現的各位朋友 也希望你們把平臺分享給更多需要的人,讓更多朋友能因平臺來翻轉人生 | |
| | 小甄團隊動態獎勵活動 凡推廣開戶5000以上配套 調幣達1/2以上 則有3000臺幣、10000臺幣(調幣開黃金) 25000臺幣(調幣開白金) 第一次推廣到白金者將有額外獎勵 團隊達100人招待日本行 200人歐洲行 30%回購 30%三出三進 40%動態 最辛苦的則是動態推廣市場 願意付出者得到 大家一起努力! | |
③除上開群組對話外,被告更有如下實際行為,主動宣傳、鼓勵動態增值獲利,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團隊成員加碼投入資金,持續壯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
❶104年5月29日,楊糧華曾在「樹林發甄財」之群組,發表收入該群組記事本之介紹文章,列出9大「MBI Q&A問答集」,明確表示「MBI為母公司 2009年創立以實體產業為主;MFC為子公司 2012年5月創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平臺只漲不跌」、「MBI老闆張董有說過盡量至少半年1.5倍拆分」、「投入的金額年年在升值」等保證獲利、只漲不跌之宣傳文字,以及「MFC平臺與馬勝涉嫌違法吸金不同」等宣稱MFC平臺具有合法性之開脫言詞,向該群組內之人宣傳、招攬投資「可靠、合法」之MFC平臺(偵1414卷第55至57頁),曹晏甄亦會在新成員加入「樹林發甄財」時,要求會員先去參考群組內之文章(對話紀錄見金訴卷一第355頁,告訴人就此部分證詞見金訴卷二第94頁),進而達到以此文章宣傳、招攬他人投資之結果。
❷106年5月31日,洪克毅傳送MFC平臺之全臺辦公室給告訴人,可知依洪克毅之認知,臺灣之MFC平臺團隊,至少在臺北、中壢、臺中、雲林、臺南均設有據點,洪克毅並認為此據點係其等之「辦公室及會所」(調偵卷第297頁)。
❸106年12月16日,在小甄團隊舉辦之課程中,光「樹林發甄財」群組內接龍報名之人數即達30人(調偵卷第249頁),現場參與人數超過25位,郭全福並與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開心合照(調偵卷第253頁),由張正彥主持MFC平臺操作說明之課程,洪克毅擔任「講師」,負責講解專業進階操作、解說及示範,曹晏甄則分享平臺參與感想經驗及總結(調偵卷第253至267頁對話紀錄及照片)。
❹107年1月6日,在小甄團隊舉辦之MFC平臺高階教學課程中,講者包含張正彥(負責講解「3出3進」之操作策略)、洪克毅(菁英講師,負責講解帳戶試算及各類計算),臺下聽講人數達10人,曹晏甄更稱讚洪克毅之教學內容「超級精算的克毅,連你沒想到的,他都幫你想好了」(調偵卷第235至245頁)。
❺107年1月12日,張正彥與洪克毅均出席桃園中壢地區之MFC平臺課程,擔任帳戶操作基本功之講師(調偵卷第269至271頁)。
❻000年0月間,洪克毅進行LINE線上教學,訊息中提到「根據配套計算,1年2次忠誠配,配送不低於1.5倍~不高於2倍」、「歡迎你的加入,帶你做人生贏家!」、「價值複利倍增」、「不用推銷,不用求人」(調偵卷第275至279頁)。
❼000年0月間,楊糧華以驊楊電子商務名義,在全臺灣臺南、臺中、新北共舉辦3場尾牙,並以大家長、領導之身分出席,單新北場次參與人數即多達1200人,分各個團隊入座,曹晏甄旗下團隊之桌數亦達11桌(桌位圖註記:曹),張正彥並在社群軟體上發表:「3年了,尾牙千人共襄盛舉,加碼加碼再加碼,太嗨了」之文字及出席尾牙之照片(調偵卷第281至287頁)。
❽107年2月10日,楊糧華再以驊楊電子商務名義,舉辦「翻轉人生五大關鍵選擇暨年度全國表揚大會」,曹晏甄並在「樹林發甄財」群組中宣傳此活動。該表揚大會係在「表揚動態推廣」MFC平臺之人,以「團隊業績」比拼、排名,曹晏甄、張正彥均有出席,並於「樹林發甄財」轉知相關結果、現場照片,稱「你想要多少?你願意付出多少呢?看到這麼優秀的人還持續付出 不要停下腳步 努力跟上」,「最後HUAYAN大家長至善總結 感謝至善大大隊團隊的無私奉獻 讓我們擁有這麼美好的環境 從100美金帳戶做到現在年收破千萬 及30個白金」、「團隊業績第1名 優秀的臺南禎祥團隊 2018新的一年 小甄團隊也拼一面錦旗回來好不好?一起加油」、「雖然這次小甄團隊沒有得獎。但我們還是出動我的的核心部隊…我們絕對沒有比人家差,努力拼得下次站上舞臺,小甄團隊一起加油」(調偵卷第311至315頁),顯見楊糧華旗下有多個團隊,且其係驊楊團隊之領導者,除舉辦尾牙、協助旗下各團隊辦理說明會對外招攬投資人以外,更會舉辦所謂「表揚大會」,使旗下各個團隊間互相競爭,爭取動態表揚之名次,以此方式鼓勵團隊成員爭取「動態推廣(即拉人投資MFC平臺)」 之業績,曹晏甄、張正彥則為其中小甄團隊之領導者,與楊糧華共同以團隊競爭、獎勵業績競賽之方式,持續壯大旗下團隊投資MFC平臺之規模。
❾楊糧華之驊楊團隊(HUAYANG)曾就投資MFC平臺之操作過程,印製全彩、數十頁、逐步驟說明之「操作手冊」,內容包含MFC平臺各種操作、交易模式、消費網站、獎金配套、問題回報信箱及相關網站等重要資訊(告訴人當庭提出之操作手冊,見卷外證物袋)。
④楊糧華、曹晏甄復曾與其他MFC平臺之團隊領導人郭全福、鄭宇傑、邱昭維,以共同投資之月光石餐廳為取景地,拍攝共同宣傳MFC平臺投資之影片。楊糧華、曹晏甄雖辯稱上開影片與MFC平臺完全無關,係投資月光石餐廳之開幕影片云云(金訴卷一第193頁,金訴卷二第40頁),然查:
❶楊糧華、曹晏甄上開辯稱非僅與證人江彥明於另案民事案件審理中結證稱:「我看到影片是在上課時,邱昭維也有私底下對話時放給我看過1次,影片所表達意向就是一開始經營是由自己開始的,但是後面慢慢會建構自己的團隊,只要配合團隊,自己也可以建構起龐大的組織,不會是一個人單打獨鬥,主要的目的是讓參與者感受平臺是可以一起合作,跟這是一個賺錢很好的機會,不是在說月光石開幕的過程」(新北地院卷第63頁),以及鄒謹鎂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這個影片是在月光石餐廳拍攝的,當時有缺臨演,所以我有去湊一角,影片的目的是宣導說本來這些領導收入都沒有很OK,但透過分享MFC平臺,賺取了一些錢,改善生活,目的是希望吸引更多人來,你們只要願意在這邊付出,你們也可以跟我們一樣過上這樣的生活」(金訴卷一第398至399頁),兩人均明確證述上開影片目的係以「團隊合作、改善生活為號召,招募更多之MFC平臺投資人」一事不符。
❷再觀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影片之內容(勘驗筆錄詳如附件),影片僅有一開始之鏡頭帶到月光石餐廳之LOGO及內部畫面,後續則係各別MFC平臺團隊領導人之獨白,畫面再轉到戶外拍攝名車瑪莎拉蒂、球場、廣場,由此以觀,已難認影片主軸與「月光石餐廳」之開幕或宣傳「月光石餐廳」有關。且影片之最初,拍攝在場用餐之人提及「那都網路的東西,都看不到」、「那是詐騙集團啊,不要講那麼多,要叫我拿那麼多錢」、「那真的要是那麼好賺,我就100萬給你,你1年把我變200萬啊」、「知道嗎,這是龐氏騙局啊」等語後,轉為邱昭維獨白稱:「一路走來,質疑的聲音真的沒有中斷過,沒有在跟你客氣的,但,我也一樣是我,毫不客氣地,持續向前」、曹晏甄獨白稱:「在那之前,其實我連想都不敢想,不要說想了,就是迷惘跟茫然,真的…就是一無所有,剛開始的時候,啊!至少我還有一個家,不過你懂我的意思的」、楊糧華獨白稱:「曾有人說,人生下來,就從來不打算活著回去,既然人生只有一次,那何不去冒險,前進!前進!在人生的路上,我們可以慢下來喘口氣,好好看看人生路途的風景,好好享受當下,但我們不能停止,因為時間從來不曾停下腳步」,顯然與MFC平臺之「網路」、「拿錢投資」、「好賺」、「充滿質疑聲音」、「龐氏騙局」特色相互呼應。影片後續其他MFC平臺團隊領導人逐一出現時,發表「改變生活」、「前進目標」、「冒險」、「前進」、「努力」之言論,搭配改善生活、豪華品牌名車之財力隱喻,以及最後5位領導人出現在空蕩之廣場上,形成由楊糧驊為首,其餘人平均站立兩側之隊伍,稱「一開始,總是一人,一步,但卻是最重要的,一人,一步」、「一百人,只是起步,五百,算是個里程碑」、「不要停下腳步」,隨後有更多人加入站在其等身後,並搭配旁白「帶領夥伴,成就人生」作為結尾,實與MFC平臺須不斷吸收下線、擴展團隊、開拓市場使更多人投入資金以增加獲利,且被告與其他團隊領導人目前發展之團隊規模已甚大(500人為一個里程碑),仍須不斷擴大(不要停下腳步)、引領更多人加入、夥伴須由領導人帶領之意象完全相符,堪認上開影片確實係被告與其他MFC平臺團隊領導人,拍攝用以宣傳、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所用。
⑶小結:
綜觀上開供述與證詞、「樹林發甄財」群組內之對話紀錄、被告共同舉辦或參與之活動軌跡,可知被告就MFC平臺而言,均非僅係單純投資、經驗分享者之角色,各述如下:
①楊糧華為驊楊團隊、驊楊電子商務之領導者,係被告中最早接觸MFC平臺、MBI集團之人,先係協助MFC平臺上層鍾慶威、吳企展在臺灣對外召開說明會,105年起則自己以每週1次之頻率,對外召開投資MFC平臺之說明會,並實際招攬曹晏甄、邱昭維、鄭宇傑、郭全福、林禎祥、許成名加入投資(直接下線),為擴大MFC平臺在臺灣之發展,更鼓勵下線之人分享投資經驗,協助下線各自發展團隊,安排場地、支出金錢舉辦說明會及分享招攬技巧,復自MFC平臺取得大量點數後,轉售其下線各團隊成員進行點數交易,使MFC平臺得以在臺灣招攬更多投資人、持續發展茁壯。嗣旗下團隊逐漸成形後,更以系統性、組織性方式經營其下線,除繼續參與旗下各團隊活動、創造團體內崇尚MFC平臺投資、投資MFC平臺會賺大錢之氛圍(例如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傳送鼓吹投資、恭喜獲利之訊息,在有投資人以新聞報導質疑MFC平臺時立刻出面澄清、貶低臺灣政府及新聞內容,稱讚張正彥、曹晏甄、洪克毅均係在為平臺付出,使大家受惠,繼續進行MFC平臺投資之教學,以言詞慫恿群組成員實際行動、買超跑證明投資MFC平臺可獲得巨大財富上成功等)外,更會舉辦「跨團隊」之驊楊團隊「千人以上大型活動」(例如前述③❼需要分成3場次之尾牙,或❽動態推廣者之表揚大會),鼓勵動態增值,使各個團隊間互相競爭業績,爭取動態表揚名次,達到使下線不斷吸收下線,擴大投資MFC平臺規模之結果,而告訴人正是值此時間,透過楊糧華間接下線洪克毅(隸屬小甄團隊)之招攬而加入MFC平臺。
②曹晏甄則為驊楊團隊下小甄團隊之領導人,與其配偶張正彥共同經營小甄團隊,團隊人數達上百人,每日持續不斷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內傳送說明會、課程,以及相關活動、套現之訊息,更發表各種「投資MFC平臺可以財務自由、財富自由」、「加碼不要考慮、不要猶豫、趁勢把之前沒趕上的賺起來、不要再糾結都是在浪費時間、先進場先賺」等刺激、慫恿性言詞,鼓吹群組內成員招攬新投資人或加碼投資,極盡稱讚MFC平臺之獲利可能,更以「張貼投資人滿手現金」之套現照片、換新車、跑車、跟對圈子視野打開、超跑聚會等展現財力、炫富之訊息,或提供動態推廣(即招攬下線參與投資)者額外獎勵,並於參加楊糧華舉辦之表揚大會後,要求群組成員「明年加油,一起拼一面獎旗回來」,使群組內之人更有誘因、動力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曹晏甄甚至與MFC平臺其他團隊領導人合夥開設餐廳、拍攝宣傳影片,係核心5人團隊中之一員,共同宣揚「從一人到五百人、團隊合作、帶領夥伴」之理念,告訴人亦係受小甄團隊旗下之洪克毅招攬,以及在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後,始因群組氛圍而開始實際、多次加碼投資MFC平臺。
③洪克毅則係受曹晏甄招攬,加入小甄團隊而投資MFC平臺之人,然洪克毅不僅自身投資,亦有以推廣方式「介紹」10多位朋友投資MFC平臺,並藉此取得推薦獎金(偵1414卷第33頁),更會於「樹林發甄財」群組內附和曹晏甄、張正彥對MFC平臺之稱讚,及擔任MFC平臺之國際助教、菁英講師,宣揚自己開設「保證班」,稱「帳戶有問題或不會算得來找自己」,多次在招攬他人投資、加碼投資之MFC平臺說明會上,擔任講師,負責講專業進階操作、解說及示範(例如前述❸、❹、❺,洪克毅雖辯稱其係於楊糧華退出後,始與郭全福有場地合作,應郭全福要求而上臺分享云云,然此顯然與前述洪克毅擔任課程講師後,楊糧華仍有持續參與MFC平臺活動、舉辦尾牙、表揚大會之事實不符),更實際招攬告訴人投資,傳送「根據配套計算,1年2次忠誠配,配送不低於1.5倍~不高於2倍」之訊息,以此方式與告訴人約定MFC平臺之獲利結果。
④依上,被告間雖在MFC平臺招攬團隊內有層級高低、投資時間先後之別(順序為:楊糧華→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然其等所為均係以一個團隊身分,相互利用彼此行為,為擴大在臺灣招攬MFC平臺投資人、壯大團隊、拓展臺灣之MFC平臺市場之共同目標而努力,復均依團隊、MFC平臺之規則,收受下線投資人交付之金錢而提供MFC平臺之點數,堪認被告主觀、客觀上均有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甚為明確。
2.被告共同以投資MFC平臺之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
⑴經查,關於投資MFC平臺之方式,係由已參與MFC平臺之投資人(即上線),為新投資人(即下線)註冊交易帳戶及購買投資方案,上線為下線註冊帳戶及購買投資方案時,下線係直接將「投資款項」(即新臺幣)交付直接上線,進而獲取相對應之GRC,業經認定如前。又被告對外以召開MFC平臺分享會、說明會、驊楊團隊大型活動,及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內分享活動、講解運作、獲利模式、投資消息等方式,吸收投資人投入金錢成為直接下線後,再由其下線再吸收下線,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團隊成員繼續投入資金之方式,持續壯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乃所有團隊成員均知悉之事實,則被告共同以此直接、間接方式不斷招攬而擴大MFC平臺投資人之範圍,復對投資人無任何資格、身分、條件之限制,足認被告之吸金對象不具特定性,為可得隨時增加、多多益善之開放狀態,其中驊楊團隊人數多達上千人,小甄團隊人數達上百人,光洪克毅招攬之人亦達10多人,自合於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之要件。
⑵被告雖辯稱MFC平臺所投資之GRC並非我國通行貨幣,亦非銀行得收受之資金,本案並無銀行法之適用云云。然本案中被告以投資MFC平臺之名義招攬他人投資時,係向新招攬之投資人收受新臺幣(洪克毅就招攬告訴人投資時,亦係收受現金或匯款之新臺幣),自屬收受我國法定貨幣之「款項」,不因其約定給付之投資標的是否為GRC而有異,亦與該條立法目的係在避免非銀行業者任意違法吸收、聚集大量資金,影響金融秩序之情形相符,自該當銀行法收受款項之構成要件,被告此部分辯解,尚有誤會,自不足採。
3.被告以投資MFC平臺之名義收受款項時,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⑴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中「紅利、利息、股息」應屬例示性質,「其他報酬」則屬概括性補充規範,且以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活動形態多元,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運而生,因投入資金而獲取利益之態樣繁多,是於解釋適用該條所定之其他報酬時,應認凡約定投入資金而可獲得利益回饋,且性質上與前述單純之紅利、利息及股利有別者,均歸屬於其他報酬之範疇;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以投資MFC平臺之名義,向包含告訴人在內之投資人收受款項後,係約定給付報酬即GRC(易物點,後續可依平臺規則轉換為可消費之LR、米點等)。又GRC之價值,依卷內文宣及洪克毅自承其手寫,傳送給告訴人之手稿及LINE訊息(金訴卷二第119頁,調偵卷第273頁),以及MFC平臺之文宣,係稱「1年兩次忠誠配,配送不低於1.5倍~不高於2倍」(調偵卷第275頁)、「進入的人都賺錢,投入的資金都會倍增」、「不找人每年也有2至3倍以上的回報」「隨時可以提現到自己的銀行帳號」(偵1414卷第49頁),核與「樹林發甄財」內,在告訴人陸續投資期間,曹晏甄所稱「在1年半前加入的朋友已經回本甚至賺錢了 恭喜他們」(金訴卷一第379頁)、「親愛的MBI魔術師 把我們的存款變大了 年薪變月薪 月薪變日薪 日薪變時薪 越來越開心」(金訴卷一第417頁)、「為什麼平臺依然穩健1年最少維持2次配送 憑什麼」(金訴卷一第475頁)、「在1年半前加入的朋友已經回本甚至賺錢了」(金訴卷一第379頁);張正彥所稱「錯過了11次資產1.5倍增值的機會,一定要把握這波」(金訴卷一第479頁)、楊糧華所稱「靜態會員用等的,2年回本。動態會員用賺的,財富自由」(調偵卷第327頁),均係聲稱「2年回本、資產倍增、1年2次配送、配送數量達1.5至2倍」之約定報酬率相符,應堪採信此為約定返還之本金及報酬。依此計算期末GRC點數之市值,年報酬率至少高達37.94%至67.97%以上(詳細出處、計算式見附表一之1),足認被告就投資MFC平臺,與其等招攬投資人所約定報酬之利率,在尚未加計動態推薦獎金之情形下,已遠遠高於國內合法金融機構在案發時即104年至108年間,眾所周知之平均定存牌告利率1%至2%。至MFC平臺之報酬雖係使用非法定通用貨幣之虛擬貨幣,然上開虛擬貨幣既得以金錢購買,並得變現、轉換成其他消費點數或交換成其他商品,顯然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象、工具,其影響金融秩序之程度,與使用法定通用貨幣或一般資金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前揭說明,以上開虛擬貨幣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仍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輕忽、低估風險而交付款項或資金。因此,被告有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4.被告吸金之規模:
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旨在處罰違法吸金規模較高、危害金融秩序影響較大之情形,因此「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罪規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被害人投資之本金、行為人與共犯自己投入之資金、已給付投資人之本金與利息、未現實取回舊投資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投資,於計算共同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時,均應計入。
⑵經查,本案就MFC平臺之投資層級依序係楊糧華、邱昭維與曹晏甄(兩人均為直屬於楊糧華之同一層級)、張正彥、洪克毅。其中邱昭維所發展團隊係招攬包含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在內之人,曹晏甄招攬張正彥後,共同發展之小甄團隊係招攬包含洪克毅在內之人,再由洪克毅直接招攬告訴人,考量卷內尚無證據可認下線之人得以追溯及知悉上線招攬之情形,爰依此上下線之階層、直接與間接招攬關係,認定各被告收受款項之規模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實際上所招攬之投資人數、金額雖高於此,然多數投資人均因各有考量並未提告,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如附表二,併此敘明),均未達1億元以上。
5.被告其餘辯解不採信之理由:
⑴楊糧華雖辯稱告訴人、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於投資前均未見過其,其與告訴人、沈家銘投資MFC平臺之行為毫無關聯,且除告訴人外,目前無任何人對其提出告訴,更可證楊糧華並無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行為云云。然查,楊糧華係驊楊團隊、驊楊電子商務之領導者,其直接招攬曹晏甄、邱昭維、鄭宇傑、郭全福、林禎祥、許成名為下線後,係以協助上開下線自創團隊繼續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之方式,系統性、組織性經營下線、團隊關係,則其對於上開人員已持續擴張團隊、對外招攬新投資人開拓MFC平臺之市場一事,自當知悉至明(此由其舉辦各團隊之業績競爭、表揚,驊楊團隊單場尾牙人數即高達上千人,人人均稱其為大領導等事,更可明證),遑論依MFC平臺之推薦獎勵機制,除直推獎金外,另設有對碰獎金、代數獎金之機制,亦即上線針對下線所招攬之投資人(即間接招攬之人),亦可獲得獎勵,獎勵甚至可達6代階層(詳參附表一),可知楊糧華亦會因其下線招攬之人而獲得有動態增值。則告訴人既為曹晏甄之下線洪克毅所直接招攬,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亦均為邱昭維所直接招攬,均屬驊楊團隊內,楊糧華之間接下線,自難謂其等投資均與楊糧華之行為無關。何況若非楊糧華招攬曹晏甄、邱昭維投資,鼓勵曹晏甄、邱昭維繼續招攬投資人、發展下線團隊,又自MFC平臺取得大量點數與曹晏甄、邱昭維及其等下線交易(告訴人第1筆投入MFC平臺之170,000元,本係洪克毅直接向楊糧華交易點數而來,亦如前述),亦難認告訴人、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會因此受招攬投資MFC平臺。是以,告訴人、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之投資均與楊糧華有因果關係,甚屬明確。至楊糧華所直接、間接招攬之人雖達千人以上,其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之範圍甚廣,雖因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或未能認知、追溯到上游係楊糧華,終僅有告訴人、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提告或出庭作證,然本案既非告訴乃論,自無礙楊糧華上開罪責之成立,楊糧華徒以其未「直接接觸」部分投資人,大多數投資人未對其提告,反推其未為招攬行為,欲解免自身責任,毫不足採(至楊糧華辯稱其曾於106年底至107年間以個人名義聲明退出MFC平臺點數交易云云,尚與本院認定其於107年後仍在「樹林發甄財」群組持續發言、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MFC平臺,以及其於107年1月至2月間,仍以驊楊電子商務名義舉辦尾牙、年度全國表揚大會之客觀事實不符,顯見其於此段時間後,仍繼續招攬、鼓勵動態推廣投資MFC平臺,無礙此部分事實認定,併此敘明)。
⑵楊糧華復辯稱依據MFC平臺規則,點數不能直接換成現金,只能透過出售給上下線或掛賣之方式換取現金,依此規則,任何人均應知悉投資MFC平臺有點數無法變現、本金無法取回之風險,顯非必然獲利云云。惟查,依MFC平臺之規則實際上是否有無法以點數兌換現金、無法取回本金之風險,與被告於招攬時究係以如何之花言巧語、浮誇言詞與投資人達成約定,本屬二事。細觀上述被告共同宣傳及招攬投資人時參與之「樹林發甄財」群組對話,可知無論楊糧華或其他被告,非僅從未曾提及參與MFC平臺時,將承受「本金無法取回之風險」、「點數無法變現之風險」,反而係幾乎每天、頻繁傳送「恭喜套現」、「恭喜獲利」訊息,傳達點數變現極為容易、可隨時套現之印象,更會以「太誘人太美好」、「趕快趁勢把之前沒趕上的賺起來」、「不要再觀望了,趕快把握機會吧」、「所以不要羨慕,行動吧」、「錯過了11次資產1.5倍增值的機會,一定要把握這波」、「靜態會員用等的,2年回本 動態會員用賺的,財富自由」等言詞,對群組之人深植投資MFC平臺之獲利甚高,可回本、財富自由之理念,顯然已該當約定返還本金及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則楊糧華以MFC平臺事實上不可能達成約定內容為辯,亦不足採。
⑶曹晏甄、張正彥雖辯稱其等並無保證「每次拆分、價格必定持續上升」或「GRC每隔6個月將持續上升至指定價值(即原價值之1.5倍)」,且告訴人係受洪克毅招攬,其等未與告訴人約定返還本金及顯不相當報酬,不該當招攬行為云云。然查,曹晏甄為洪克毅之上線,與張正彥同為小甄團隊之領導人(依前開「樹林發甄財」之對話紀錄,張正彥在群組內甚至比曹晏甄更積極傳送招攬訊息),告訴人自亦屬曹晏甄之間接下線,若非曹晏甄、張正彥招攬並委由洪克毅擔任講師,鼓吹洪克毅共同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並提供點數、上線楊糧華與洪克毅交易,亦難認告訴人會因此受招攬投資MFC平臺,遑論告訴人亦係在加入「樹林發甄財」群組,收受相當招攬訊息後始真正投資,均顯見告訴人之投資自與曹晏甄、張正彥有因果關係無疑。至曹晏甄、張正彥否認有保證拆分價格持續上升、GRC每隔6個月將持續上升至指定價值(即原價值之1.5倍)部分,亦與其等於告訴人投入第1筆款項及後續多筆款項前,在「樹林發甄財」群組內發表「還沒有要及時購買入的,盡早做好一切計畫準備啦」、「平臺依然穩健1年最少維持2次配送」、「錯過了11次資產1.5倍增值的機會,一定要把握這波」之訊息,明確與投資人約定、宣傳MFC平臺至少每年維持2次配送、1次配送增值1.5倍之客觀事實不符,足認曹晏甄、張正彥此部分辯稱係推諉卸責之詞,更不足採。
⑷洪克毅雖辯稱其從未向告訴人佯稱只漲不跌、每半年保證獲利1.5倍、不到兩年即回本,係告訴人自行委託其協助開立交易帳戶、購買點數,其曾嘗試勸阻告訴人云云。然縱不論洪克毅是否有為口頭承諾,單就洪克毅傳送之LINE訊息,至少可知洪克毅與告訴人約定、宣傳MFC平臺時,係稱「根據配套計算,1年2次忠誠配,配送不低於1.5倍~不高於2倍」等語,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調偵卷第275至279頁),洪克毅臨訟全盤否認,空言辯稱係告訴人自行委託其協助,其曾嘗試勸阻告訴人,告訴人投資與其無關云云,實無憑據,亦不足採。
⑸被告復均辯稱其等係一般投資人,並無操作、管理MFC平臺之權限,亦未在MFC平臺、MBI集團內擔任任何職務,基於投資人立場,欲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傭金,主觀上無與經營者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意思云云。然而:
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所稱「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亦定有明文,違反上揭規定者,即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是行為人知悉並有意與他人共同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罪故意,不因行為人是否有在組織內擔任重要職務、參與經營或管理、是否為賺取制度內高額佣金等不同「動機」而異,蓋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很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壯大組織發展,「為組織利益拓展市場獲利」,對外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互相衝突,更無從強行區別。從而,倘若行為人以組織宣揚之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對外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該當本罪故意之主觀要件,不論其行為背後之動機,究竟自身有無投資,目的是否為賺取公司允諾之報酬,亦不問使用「介紹」、「分享」或「推薦」之名目,均無礙本罪之成立。
❷依上,被告既均為MFC平臺之宣傳、招攬者,對於上開組織係以投資為名義,與投資人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並收取款項一事,自明確知悉,則其仍以上開投資名義,對外鼓吹、招攬未限制資格之不特定多數人參與投資MFC平臺,依前開說明,無論其動機為何,仍與推出MFC平臺之經營者,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甚明確。何況,被告均係系統、組織地經營下線、團隊關係,可見其主觀上確有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拓展、擴大投資市場之意,非僅單純分享之投資人,益證被告具有本罪之故意無訛。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㈢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
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
⑴觀MFC平臺之投資、經營模式(詳參附表一),可知MFC平臺招募會員之方式,係由先參加之投資人,邀請新投資人註冊交易帳戶及購買方案,會員須最少投資美金100元(附表一所示最小投資單位),始取得招攬他人成為下線及發展組織之資格。
⑵投資MFC平臺之獲利方式,除「靜態獲利」外,主要收入來自介紹他人參加之「動態獲利」。審酌靜態獲利之「待GRC銷售達一定數量後,MFC平臺會拆分、配送GRC,GRC價位提高」,均非來自特定商品、產業之獲利,亦未連結投資之商品,GRC之增值更係來自更多人將資金投入MFC平臺、購買GRC而來(楊糧華自承MFC平臺係MBI之子公司,係第三方支付平臺,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玩家賣GRC時之手續費【偵1414卷第55頁】,MFC平臺係依照市場需求發行點數,點數會跟價格連動,需求量大銷售快,點數即可增值,公司是塑造市場其他人買就會增值等語【調偵卷第96頁】;曹晏甄、張正彥於「樹林發甄財」群組中,亦係以「越賣越快了」、「剩下多少要配送了」,「GRC銷售達一定數量將進行增值配送」之模式,鼓吹投資人盡快投入資金),動態獲利則係介紹他人參加後,將取得GRC點數型態發放之報酬,包含MFC平臺之直推獎金(即直接推薦投資人之獎金)、對碰獎金(即推薦不同下線形成雙軌,對碰時之獎金)、代數回饋(即投資人之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新投資人加入MFC平臺,投資人亦可再依下線投資人招攬之新投資人所投資之配套方案領取之獎金,最高至6代)。再由被告創建、經營團隊,並希望持續擴大團隊、舉辦業績競爭表揚大會之招攬模式,以及楊糧華、張正彥對外招攬投資之言論,係稱「靜態會員用等的,2年回本。動態會員用賺的,財富自由」(調偵卷第327頁)、「年收保底30萬是基本 動態增加收入才是目標」(調偵卷第331頁),均可知動態獲利乃MFC平臺之主要、真正收入來源、賺錢模式。是以,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投資,與先參加之投資人取得獎金(各種點數獎金),既有因果關係,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之合理市價,自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⑶準此,MFC平臺招募會員之方式具有平行擴散性(由已參與之投資人介紹加入投資,為其主要之招募投資人之方式),投資方案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擴大、增加新投資之資金始能維持經營、獲利及點數增值,招攬人更可獲得主要收入之獎金,且因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須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組織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未加入之人數漸少,難以再募集他人加入,終致無法繼續發放獎金而無以為繼,堪認MFC平臺之運作模式,確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被告依上開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招攬其他人投資,自係與MFC平臺經營者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⑷至MFC平臺之GRC雖可在平臺交易市場掛賣、轉換為消費點或其他點數回饋積分,進而至特約商店交易消費,然此至多僅可認MFC平臺有與特定商店合作、開發GRC或其他點數之流通、變現管道,不能作為其點數增值、推薦獎金發放係來自本業或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合理對價之證明,亦難認MFC平臺除收受投資人款項以外,尚有其他主要收入來源。楊糧華、洪克毅辯稱投資MFC平臺係直接「購買」商品、服務,亦非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其亦無主觀犯意云云,即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係集合犯,行為期間自104年至108年MFC平臺出現資金問題之前,橫跨銀行法第125條規定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之前後,應逕適用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
㈡論罪: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㈢罪數關係:
1.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MFC平臺自104年起至108年間,多次招攬投資人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
2.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㈣共犯關係:
1.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就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MFC平臺之犯行,與張譽發、MFC平臺之經營者、被告彼此間,就其各自參與招攬之範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㈤起訴範圍:
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楊糧華除招攬曹晏甄、間接招攬張正彥、洪克毅、告訴人外,另有直接或間接招攬邱昭維、郭全福、鄭宇傑、林禎祥、許成名、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等人,以及被告均有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均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一部分,然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㈥量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欲賺取金錢,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竟均於投資MFC平臺後,為獲取高額之推薦獎金、擴大投資市場規模,及增加其轉售相關虛擬貨幣以賺取價差對象,共同以臺灣MFC平臺團隊經營者或講師身分,創立、經營團隊,對外頻繁召開分享會、講座,宣傳MFC平臺之活動、講解MFC平臺運作及獲利模式,並稱自身投資MFC平臺獲利豐厚,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鼓吹MFC平臺投資之效益,使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團隊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持續壯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終因MFC平臺無以為繼,致投資人受有投入款項無法取回之損害,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更有害社會信賴關係,實不足取。
2.另就各被告分別審酌下列事項:
⑴楊糧華部分
①審酌楊糧華犯罪後迄今雖始終否認犯行,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其曾介紹、推廣投資MFC平臺之下線人別,以及參與MFC平臺過程,曾舉辦說明會、協助下線創立團隊、參與點數交易等客觀事實,大部分尚能坦誠以對,並於審理中自承其過去未清楚審視,對可觀之增值起心動念感到自責,但仍認自己也是受害者,現在亦因投資MFC平臺而負債、承擔錯誤之犯後態度(金訴卷二第283至284頁)。佐以楊糧華在4位被告中,係最早參與、招攬MFC平臺投資之人,曹晏甄、張正彥、洪克毅,以及邱昭維、沈家銘、江彥明、鄒謹鎂均為其直接或間接下線,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係自104年至108年MFC平臺出現資金問題而無法正常獲利、取回本金間(楊糧華雖辯稱其於106年底至107年間以個人名義聲明退出MFC平臺點數交易云云,然依卷內事證,其於107年1月至2月間,仍以驊楊電子商務名義舉辦MFC平臺相關活動,已如前述,且楊糧華自承此後其有繼續依照公司制度參與點數變賣取回獲利,如其他人有點數交易需求亦會幫忙找管道,僅不經由其交易等語【調偵卷第94頁,金訴卷二第283頁】,尚難認已中止或脫離招攬MFC平臺之犯行),時間長達數年,直接或間接招攬之投資人達千人以上,參與程度顯然最高,係MFC平臺在臺灣招攬投資人之核心角色。雖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部分投資人出庭作證,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被告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為22,494,596元(包含各被告自述投資之金額,詳附表二),且行為本身另寓有非法多層次傳銷之不法內涵,可認其涉犯之情節、結果均非輕微。
②參以楊糧華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金訴卷二第284頁)。兼衡楊糧華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暨楊糧華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市場搬貨、兼職大夜班,月收入約40,000餘元、家庭經濟狀況係房貸近5,000,000元,名下沒有不動產,未婚,須扶養母親及母親妹妹(金訴卷二第274至275頁),係貸款投資MFC平臺,當時投入金額約9,000,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⑵曹晏甄部分
①審酌曹晏甄犯罪後迄今始終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對其曾介紹、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之客觀事實係全盤否認(先稱沒有招攬、也沒有介紹他人參加MFC平臺投資,後稱介紹的人都是親友,是親友「主動」來詢問,更否認係其創立「樹林發甄財」群組,將責任全數推諉給楊糧華,稱係楊糧華所創之交流群組,偵1414卷第112至113頁),於審理中則僅坦承「樹林發甄財」為其所創立,然經本院提示證據後,仍矢口否認「Jane」為其群組顯示名之客觀事實(金訴卷一第188至189頁),更稱實際在其團隊、群組內投資之告訴人與其全然無關,將責任全數推諉給洪克毅,足見其犯後完全未能面對己身錯誤,毫無自省之甚劣態度,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
②佐以曹晏甄在4位被告中,係為楊糧華之直接下線,並自行創立小甄團隊以及「樹林發甄財」群組,在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投資中,係扮演團隊領導者之重要角色,並在「樹林發甄財」群組中,不斷以刺激、慫恿性言詞,鼓勵群組內成員招攬新投資人或加碼投資,極盡稱讚MFC平臺之獲利可能,並以展現財力、炫富之方式,使群組內之人更有誘因、動力招攬其他人投資MFC平臺,甚至提供動態推廣者額外獎勵,對於群組內之人直接投資MFC平臺、壯大團隊及開拓MFC平臺市場,實有相當之影響力,且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係自104至108年間MFC平臺出現資金問題而無法正常獲利、取回本金間(「樹林發甄財」最晚於104年5月29日已成立,此由楊糧華在該群組發布之「MBI Q&A問答集」文章可明,偵1414卷第55至57頁),時間長達數年,直接或間接招攬之投資人達百人以上,參與程度亦甚高,雖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曹晏甄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為11,134,596元(包含各被告自述投資之金額,詳附表二),且行為本身另寓有非法多層次傳銷之不法內涵,可認其涉犯之情節、結果均非輕微。
③參以曹晏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金訴卷二第284頁)。兼衡曹晏甄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工作、在家顧小孩、家庭經濟狀況有房貸負債8,000,000元,名下有不動產,家庭成員除配偶、子女外,尚有母親、奶奶,須扶養子女、父母及奶奶(金訴卷二第274至275頁),自身投資MFC平臺之金額約3,000,000元(金訴卷二第26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⑶張正彥部分
①審酌張正彥犯罪後迄今始終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對其曾介紹、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之客觀事實係全盤否認,辯稱諸多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言詞(稱僅係投資人,群組內其他人分享更多訊息,其僅係複製貼上,經提示照片後仍否認在教學課程中擔任講師,連參與楊糧華舉辦關於MFC平臺年度全國表揚大會時,小甄團隊就動態推廣部分未取業績獎旗,要求群組成員明年加油,一起拼一面獎旗回來之事實,均稱係摸彩、係在講想要摸到獎,偵1414卷第114頁,調偵卷第52、10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僅坦承其有在教學課程中擔任講師(金訴卷一第187頁),然仍否認犯行等情,均不足為其犯後態度有利之考量。
②佐以張正彥係於配偶曹晏甄創立小甄團隊、「樹林發甄財」群組後,與曹晏甄一同經營、管理上開團隊、群組之人。依前開「樹林發甄財」之對話紀錄,張正彥在群組內甚至比曹晏甄更積極傳送招攬、慫恿、套現之訊息,是其雖非名義上之領導人,然仍在團隊中扮演甚為重要之角色,對於群組內之人直接投資MFC平臺、壯大團隊及開拓MFC平臺市場,亦有相當之影響力,且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係自104至108年間MFC平臺出現資金問題而無法正常獲利、取回本金間,時間長達數年,直接或間接招攬之投資人達百人以上,參與程度亦甚高,雖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張正彥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為8,134,596元(包含各被告自述投資之金額,詳附表二),且行為本身另寓有非法多層次傳銷之不法內涵,可認其涉犯之情節、結果均非輕微。
③參以張正彥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金訴卷二第284頁)。兼衡張正彥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營造廠工作,每月收入約3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有房貸負債8,000,000元,名下有不動產,須扶養配偶、3名子女、配偶之長輩(金訴卷二第274至275頁),自身投資MFC平臺之金額約3,000,000元(金訴卷二第26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⑷洪克毅部分
①審酌洪克毅犯罪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雖對於其曾介紹、為告訴人開設MFC平臺交易帳戶及交付點數之客觀事實,大部分尚能坦誠以對,然始終否認犯行,且經本院傳喚到庭就其他被告部分以證人身分作證時,明顯有模糊其詞、迴護曹晏甄之舉等情(例如對於「樹林發甄財」之大家長、團隊領導者曹晏甄即為「Jane」一事,經提示對話紀錄甚至明顯得以辨識五官、換車之照片後,仍稱不知悉、認為照片太模糊,認不出來、無法確認是否為曹晏甄云云,金訴卷一第103至104頁),亦均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
②佐以洪克毅係經曹晏甄招攬後參與MFC平臺,並加入小甄團隊及「樹林發甄財」群組,擔任部分課程講師,在「樹林發甄財」內附和曹晏甄、張正彥對MFC平臺之稱讚,並實際招攬告訴人投資,獲得推薦獎金之人,且其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係自104至108年間MFC平臺出現資金問題而無法正常獲利、取回本金間(金訴卷二第103頁),時間長達數年,其招攬投資之人達10多人,參與程度相較其他被告為低,雖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洪克毅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為5,134,596元(包含各被告自述投資之金額,詳附表二)。
③參以洪克毅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金訴卷二第284頁)。兼衡洪克毅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廠上班,底薪約3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有信貸20多萬元,名下無不動產,須扶養家庭成員即2名子女、母親,與家人投資MFC平臺之金額共約3,000,000元(金訴卷二第1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該條修正後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項修正既係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案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於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估算、追徵、過苛調節、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
㈡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其沒收或追徵範圍,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刑法沒收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外,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部分。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徹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為貫徹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如下:
1.動態收益(即推薦獎金)
⑴被告因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可直接獲得MFC平臺所發放之動態收益(即直推獎金,以GRC發放),業經認定如前。又GRC可至特約商家或賣場消費,亦可在MFC平臺交易市場掛賣成註冊點,註冊點可再幫新投資人開戶、賣給上下線或市場上其他人而變現,註冊點於108年前並可以賣給MFC平臺兌換成現金使用(新北地院卷第49頁),且楊糧華於MFC平臺均擁有直接、間接上下線,洪克毅亦曾於「樹林發甄財」內多次張貼他人套現、與他人進行點數交易之照片或訊息,足認此部分收益得以轉換為新臺幣出金。
⑵再審酌本案雖有眾多因被告招攬而投資MFC平臺之人,然其中僅有告訴人實際提出告訴,依目前卷內事證,亦僅可看到楊糧華下線邱昭維第1筆投資MFC平臺之金流紀錄係實際提領之現金55萬元,爰僅就告訴人投資之直接上線洪克毅、邱昭維投資之直接上線楊糧華部分計算動態收益,上開收益轉換為新臺幣出金後,楊糧華部分為35,700元、洪克毅部分為11,900元(計算式、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編號1、4)。至洪克毅於案發後,雖曾於107年間給付告訴人23,400元,然此係其向告訴人購入更多GRC之對價,告訴人亦將相對應之GRC移轉洪克毅,尚難認此部分係發還犯罪所得,自不應扣除,併此敘明。
⑶MFC平臺雖另設有對碰獎金、代數獎金之其他獎金機制,然除告訴人以外之投資人,均未對被告提起告訴或到庭作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亦無舉證,本院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各該投資人之投資金額、被告旗下投資人之上下線安排方式、間接招攬之代數等具體細節,爰就對碰獎金、代數獎金部分不予列入計算。
2.點數價差
⑴除上開動態收益外,被告另因本案犯行取得購入註冊點成本與其出售註冊點價格之「價差」。審酌被告於取得投資人交付之款項後,會將對應、同樣可變現之註冊點交付投資人,應認係以點數方式返還部分款項,故僅將被告所賺取價差部分列入犯罪所得。
⑵依目前卷內事證,MFC平臺成員向他人購入註冊點時,註冊點比新臺幣之成本為1:30(依洪克毅手寫稿說明,出金則以美金兌新臺幣匯率1:30計算,偵1414卷第143頁),向他人出售註冊點時,註冊點比新臺幣之售價則為1:34(依附表二告訴人投入之比例),即每售一點數賺得4元之價差。就楊糧華部分,係其直接出售點數給邱昭維、間接(透過洪克毅)出售點數給告訴人之價差共計80,000元(計算式、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編號1);就曹晏甄部分,係其間接(透過洪克毅)出售點數給告訴人之價差共計87,228元(計算式、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編號2)。
⑶至洪克毅否認其就與告訴人間之點數交易賺有價差,稱均係以成本價轉讓,卷內亦無相關可證明價差存在之佐據;張正彥雖有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MFC平臺,然就告訴人部分,無證據可認其有參與交易,難認其有賺取價差之犯罪所得,爰此部分就洪克毅、張正彥均不宣告沒收(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編號3、4)。
㈣準此,爰就上開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起訴書另以:被告就本案所為,除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外,另由洪克毅對告訴人佯稱,MBI投資集團之MFC平臺用以推行GRC,只漲不跌,並以美金計價,每半年保證獲利1.5倍,不到2年之時間即可回本等語,使告訴人誤以為MBI集團榮景非凡,值得投資,交付附表二所示之之款項,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1.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二內,雖記載「由洪克毅對告訴人佯稱,MBI投資集團之MFC平臺用以推行GRC,只漲不跌,並以美金計價,每半年保證獲利1.5倍,不到2年之時間即可回本等語,使告訴人誤以為MBI集團榮景非凡,值得投資,致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陸續於如附表所示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洪克毅後,並由洪克毅向告訴人表示於MFC平臺開設投資帳戶,於上開平臺下單操作,告訴人總計投資213萬4,596元」等語(起訴書第4頁),並於論罪法條欄記載「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起訴書第7頁),然實僅提及「佯稱」、「使告訴人誤以為」、「交付款項」,就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即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詐欺取財犯意,以及除洪克毅以外共犯之行為或分工,均付之闕如,公訴檢察官經本院詢問後,則具狀主張論罪法條欄所載「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係贅載,請予以剔除等語(金訴卷一第241頁),是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已乏具體、明確之記載。
2.洪克毅收受告訴人交付之MFC平臺投資款後,已為告訴人開設MFC平臺交易帳戶,並將相對應之GRC存入帳戶等情,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就此部分而言,已難認洪克毅與其他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或施用詐術之犯行。又洪克毅雖如前述,曾向告訴人招攬投資MFC平臺,並稱GRC只漲不跌,每半年保證獲利1.5倍,不到2年之時間即可回本,楊糧華、曹晏甄及張正彥亦曾在告訴人陸續多次投資期間,於「樹林發甄財」群組上發表類似之言論,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MFC平臺,然依鄒謹鎂之證述,可知MFC平臺係於107年至108年間方有出金問題,且MFC平臺之經營者,本即定有GRC於一定數量銷售完畢後,點數會自動拆分、投資人持有之點數倍增等投資規則(新甲○他卷第128頁),則被告值平臺尚可取得相當獲利、運作正常之際,以其所知之MFC平臺規則,鼓吹、招攬告訴人投資之行為,尚難認係故意以不實內容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且被告雖鼓吹、招攬他人投資MFC平臺,然依卷證資料,終無從認被告有實際管理或支配MFC平臺運作之經營權限,進而推論被告得以預測、知悉MFC平臺之未來發展結果,且被告既均同為MFC平臺投資人,並投入相當資金在MFC平臺內,本即代表其對MFC平臺之運作有相當信心,縱其出於自身經驗、投資人之自信心態,以過度自信之言詞招攬告訴人加入投資,可能有所過失,仍難遽認被告主觀上必係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而來。因此,本案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就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罪,而逕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㈣從而,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就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俊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附件:本院112年9月15日勘驗筆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