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台光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被 告 李昭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
法 官 李宇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