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饒河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宏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黃俊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黃俊翔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