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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孟昭珍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恒綺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恒綺被訴涉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4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