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建強

被      告  黃種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種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