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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荖藤咖啡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藤鈞
被      告  田育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荖藤咖啡有限公司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田育瑄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