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 告 張蘭英
被 告 陳奕霖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