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趙榮忠
被 告 蘇晨瑋
賓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晨瑋、賓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0號被告蘇晨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