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黃茆峰
黃慶輝
鄭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 告 何石峯
被 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正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銘
被 告 大中華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惠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