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范萍
范張阿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被 告 葉濟源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葉濟源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經原告等對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