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代號AD000-A113319(年籍資料詳卷)
代號AD000-A113319A(同上)
代號AD000-A113319B(同上)
被 告 易大鋒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69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