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宇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被 告 潘秦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