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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草檢品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0年6月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635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盛裝大麻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塑膠瓶1小管,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1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塑膠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大麻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煙草檢品2包(含包裝袋2只。總淨重2.80公克,取樣鑑驗後,驗餘淨重2.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塑膠瓶1小管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