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青秀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原 告 徐至謙
徐至屏
黃明春
被 告 張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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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