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美惠
杜正國
被 告 洪文峰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文峰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