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蔡閃
林麗雯
張詠晴
張詠綸
訴訟代理人 劉華真律師
被 告 胡儷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