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周良記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律師
原 告 何素玉
被 告 陳天行
平原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