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林小鳳
被 告 王祥鴻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祥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55號),經原告林小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因被告王祥鴻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王祥鴻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35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