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玄伶
訴訟代理人 陳麗蘭律師
被 告 李正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