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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鋒


            温吉成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64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1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俊鋒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温吉成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1頁第1至11行:李俊鋒、温吉成均明知其等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當可知一般公司行號之申請簡易方便,如基於正當目的設立、經營公司,通常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營運,顯無須提供金錢要求他人提供證件僅擔任登記名義人之方式營運,而可預見他人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即可以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而供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不法用途使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等情已有預見,李俊鋒受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友人,温吉成另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吉安」(音同)之成年友人之邀,先後於100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日(該段期間登記名義人為李俊鋒)、102年1月3日起至103年1月6日間(該段期間登記名義人為温吉成)均擔任偉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均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責,詎李俊鋒、温吉成分別於擔任偉豐公司登記名義人期間,依不明之人指示申請取得相關期間之偉豐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即均交予偉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分別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實際負責人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2、第1頁第12至第2頁第3行:李俊鋒與偉豐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實際負責人間明知偉豐公司於附表一編號1至6「時間」欄所示申報營業稅期間,並未與附表一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任何銷售行為,虛偽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6「統一發票內容」欄所示記載虛偽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予付附表一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各營業人,供附表一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營業人取得該不實統一發票後,則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日期,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之15日內,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分別申報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期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負納稅義務之營業人分別以此詐術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至6「逃漏稅額」所示期別之營業稅,以此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3、第2頁第4至11行:温吉成與偉豐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實際負責人間明知偉豐公司於附表二編號1至6「時間」欄所示期間,並未與附表二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何銷售行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虛偽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至6「統一發票內容」欄所示記載虛偽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予付附表二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各營業人,供附表二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營業人取得該不實統一發票後,則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日期,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之15日內,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分別申報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期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至6「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負有納稅義務之營業人分別以此詐術逃漏如附表二編號1至6「逃漏稅額」所示期別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温吉成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第四科談話紀錄、
   被告李俊鋒、温吉成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即偉豐公司股東林詣鴻提出說明書。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
  1、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李俊鋒、温吉成2人本件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2、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該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為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該條款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乃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認定。而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李俊鋒、温吉成先後擔任偉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李俊鋒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為,被告温吉成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  
   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是被告李俊鋒、温吉成分別依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指示提供身分證件先後擔任偉豐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供身分證件資料申領統一發票分別交予該不明之人使用,由該偉豐公司實際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各營業人各期營業稅,是被告李俊鋒與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友人、被告温吉成亦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吉安」之成年人間,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次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接續犯:   
   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認各期之行為與接續犯之概念相符,若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準此,被告李俊鋒與共犯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期、被告温吉成與共犯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申報期別之營業稅課稅期間內,接連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各申報期別之營業稅課稅期間皆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出乎單一目的而為,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循從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礙難強行分離,即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五)想像競合犯:
   被告李俊鋒、温吉成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稅期所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統一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頭漏稅捐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數罪:
   被告李俊鋒就附表一編號1至6、被告温吉成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於不同營業稅期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未加起區辨,認被告2人本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各次犯行,逕認構成接續犯部分,顯有誤會。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無經營公司之意,竟圖不法利益,而依不明之人指示擔任偉豐公司登記負責人,領取統一發票交予不明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分別幫助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各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金額以逃漏稅捐,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危害國家稅制健全財務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並衡量被告2人於本件犯行中所分工程度,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同時紊亂危害國家經濟秩序,所逃漏營業稅金額,及考量被告李俊鋒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温吉成犯後偵查中否認犯行,迄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本件犯行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2人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權衡被告等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各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2人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關於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俊鋒依不明友人邀約,擔任偉豐公司登記負責人,因此獲得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李俊鋒陳述在卷(本院卷第64頁),可徵被告李俊鋒本件犯行確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為3000元,因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温吉成否認本件犯行獲有報酬,本件卷內事證亦無可認被告温吉成獲有犯罪所得之資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故認被告温吉成並無犯罪所得,故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被告李俊鋒擔任偉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
    (100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日止間)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
編號
開立日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內容
  (日期、發票號碼、金額)
 逃漏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101年1、2月份
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
101年2月
YU00000000
46萬3500元
2萬3175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U00000000
33萬5256元
1萬6763元
YU00000000
38萬4880元
1萬9244元
YU00000000
48萬5000元
2萬4250元
YU00000000
64萬1250元
3萬2063元
YU00000000
42萬4320元
2萬1216元
YU00000000
45萬2990元
2萬2650元
 2
101年3、4月份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
88萬7382元
4萬4369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H00000000
69萬4067元
3萬4703元
AH00000000
90萬5740元
4萬5287元
AH00000000
43萬9526元
2萬1976元
101年4月
AH00000000
110萬2500元
5萬5125元
AH00000000
74萬5238元
3萬7262元
鼎華娛樂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
51萬5875元
2萬5794元
台鋰科技有限公司
101年4月
AH00000000
2600元
130元
杰恆企業社
101年3月
AH00000000
4700元
235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
33萬3048元
1萬6652元
AH00000000
36萬6000元
1萬8300元
101年4月
AH00000000
23萬4000元
1萬1700元
AH00000000
1萬4400元
720元
 3
101年5、6月份
澳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5月
BW00000000
145萬元
7萬2500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5月
BW00000000
79萬3520元
3萬9676元
BW00000000
92萬4360元
4萬6218元
BW00000000
68萬6920元
3萬4346元
BW00000000
85萬9270元
4萬2964元
101年6月
BW00000000
120萬8630元
6萬432元
BW00000000
68萬1482元
3萬4074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5月
BW00000000
64萬7000元
3萬2350元
101年6月
BW00000000
34萬元
1萬7000元
BW00000000
91萬元
4萬5500元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6月
BW00000000
4萬元
2000元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6月
BW00000000
8萬7177元
4359元
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101年5月
BW00000000
45萬7758元
2萬2888元
101年6月
BW00000000
26萬6110元
1萬3306元
BW00000000
36萬5120元
1萬8256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5月
BW00000000
8萬6476元
4324元
BW00000000
39萬元
1萬9500元
BW00000000
4000元
200元
101年6月
BW00000000
45萬6000元
2萬2800元
群崴企業商行
101年5月
BW00000000
3萬元
1500元
 4
101年7、8月份
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93萬8050元
4萬6903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K00000000
85萬6740元
4萬2837元

DK00000000
89萬2380元
4萬4619元

101年8月
DK00000000
92萬630元
4萬4032元

DK00000000
96萬527元
4萬8026元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62萬4810元
3萬1241元
DK00000000
50萬9320元
2萬5466元
DK00000000
74萬0200元
3萬7010元

101年8月
DK00000000
28萬5740元
1萬4287元
DK00000000
73萬1650元
3萬6583元
DK00000000
21萬1060元
1萬0553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37萬0000元
1萬8500元
DK00000000
18萬8000元
9400元
DK00000000
17萬4000元
8700元

101年8月
DK00000000
25萬0000元
1萬2500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7月
DK00000000
47萬4000元
2萬3700元
DK00000000
2萬3200元
1160元

101年8月
DK00000000
45萬6000元
2萬2800元
DK00000000
10萬1048元
5052元
 5
101年
9、10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9月
EY00000000
21萬6060元
1萬0803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45萬820元
2萬2541元
EY00000000
81萬3750元
4萬688元
EY00000000
39萬2640元
1萬9632元
101年10月
EY00000000
83萬6463元
4萬1823元
EY00000000
68萬4320元
3萬4216元
EY00000000
77萬9500元
3萬8975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9月
EY00000000
49萬2000元
2萬4600元
EY00000000
2萬1238元
1062元
101年10月
EY00000000
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EY00000000
37萬7000元
1萬8850元
EY00000000
1萬2571元
629元
 6
101年11、12月份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67萬8450元
3萬3923元
李俊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M00000000
82萬3716元
4萬1186元
GM00000000
71萬4235元
3萬5712元
GM00000000
58萬5820元
2萬9291元

101年12月
GM00000000
89萬2573元
4萬4629元
GM00000000
76萬4869元
3萬8243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23萬元
1萬1500元

建定營造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3萬3300元
2萬6665元
GM00000000
45萬3800元
2萬2690元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5萬5900元
2萬2795元
GM00000000
43萬1900元
2萬1595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11月
GM00000000
55萬8000元
2萬7900元

101年12月
GM00000000
42萬6000元
2萬1300元
附表二:被告温吉成擔任偉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
    (102年1月3日至103年1月6日止)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編號
時間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內容
  (日期、發票號碼、金額)
逃漏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102年1、2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41萬3410元
2萬671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N00000000
68萬750元
3萬4038元
KN00000000
51萬2420元
2萬5621元
KN00000000
39萬8270元
1萬9914元
102年2月
KN00000000
84萬1660元
4萬2083元
KN00000000
63萬6372元
3萬1819元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59萬1989元
2萬9599元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51萬6280元
2萬5814元
KN00000000
75萬3940元
3萬7697元
102年2月
KN00000000
28萬7750元
1萬4388元
KN00000000
59萬8463元
2萬9923元
旻毅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2月
KN00000000
9萬元
4500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9333元
467元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
KN00000000
5萬1714元
2586元
 2
102年3、4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38萬3050元
1萬9153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L00000000
61萬7680元
3萬884元
102年4月
LL00000000
84萬3370元
4萬2169元
LL00000000
92萬5460元
4萬6273元
LL00000000
24萬3900元
1萬2195元
LL00000000
55萬6080元
2萬7804元
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68萬300元
3萬4015元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45萬2900元
2萬2645元
LL00000000
59萬4730元
2萬9737元
102年4月
LL00000000
82萬6590元
4萬1330元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49萬3820元
2萬4691元
102年4月
LL00000000
69萬2900元
3萬4645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38萬5000元
1萬9250元
LL00000000
26萬元
1萬3000元
102年4月
LL00000000
22萬5000元
1萬1250元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
LL00000000
18萬8500元
9425元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
3萬2190元
1610元
3
102年5、6月份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91萬6470元
4萬5824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J00000000
57萬2630元
2萬8632元
102年6月
MJ00000000
80萬7408元
4萬370元
MJ00000000
78萬5290元
3萬9265元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62萬1480元
3萬1074元
102年6月
MJ00000000
28萬8520元
1萬4426元
碩邦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
4萬7470元
2374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2萬8571元
1429元
MJ00000000
3萬8095元
1905元
瑞旻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46萬7452元
2萬3373元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
3萬4000元
1700元
102年6月
MJ00000000
8萬2000元
4100元
MJ00000000
3萬元
1500元
MJ00000000
2萬7143元
1357元
4
102年7、8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
16萬1820元
8091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65萬2832元
3萬2642元
102年8月
NG00000000
37萬5204元
1萬8760元
碩邦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33萬6988元
1萬6849元
NG00000000
19萬3902元
9695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55萬元
2萬7500元
NG00000000
65萬元
3萬2500元
102年8月
NG00000000
40萬元
2萬元
NG00000000
40萬元
2萬元
金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3萬元
1500元
盛鴻昌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
1萬5000元
750元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20萬1238元
1萬62元
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
18萬8000元
9400元
NG00000000
4萬5000元
2250元
5
102年9、10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
25萬0680元
1萬2534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
63萬5410元
3萬1771元
PE00000000
39萬7500元
1萬9875元
PE00000000
63萬7970元
3萬1899元
102年10月
PE00000000
48萬3650元
2萬4183元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
3萬3048元
1652元
6
102年11、12月份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89萬0862元
4萬4543元
温吉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C00000000
61萬7950元
3萬0898元
QC00000000
53萬5298元
2萬6765元
102年12月
QC00000000
93萬1720元
4萬6586元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
45萬元
2萬2500元
虎威通運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
117萬5586元
5萬8779元
QC00000000
20萬7931元
1萬397元
102年12月
QC00000000
66萬7046元
3萬3352元
QC00000000
51萬9600元
2萬5980元
QC00000000
82萬3965元
4萬1198元
QC00000000
75萬3350元
3萬7668元
QC00000000
81萬7271元
4萬864元
QC00000000
82萬9426元
4萬1471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764號
  被   告 李俊鋒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温吉成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鋒、温吉成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日止期間、102年1月3日起至103年1月6日止期間,擔任偉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號【2樓】,於101年4月9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之10,業於103年6月20日解散,下稱偉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渠等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得預見擔任他人成立之公司登記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虛開不實交易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或為其他不法用途等事實之發生,為取得借款、不詳酬勞而不違背渠等本意,分別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邀請,於前開期間擔任偉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李俊鋒明知偉豐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並以偉豐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4,291萬375元之統一發票共84紙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附表一編號2至15所示營業人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合計逃漏營業稅共計175萬7,74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温吉成明知偉豐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並以偉豐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為3,538萬8,597元之統一發票共78紙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合計逃漏營業稅共計176萬9,43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俊鋒於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曾將其身分證、印章提供予他人,並同意擔任不明公司負責人,但不清楚其擔任過偉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2
被告温吉成於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提供身分證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並同意擔任偉豐公司負責人而至稅捐機關蓋章,但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且未取得何好處等語。
3
偉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表
證明被告李俊鋒自100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日止期間;被告温吉成自102年1月3日起至103年1月6日止期間,分別擔任偉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6月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3001555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銷售稅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附件
證明被告李俊鋒、温吉成於上揭擔任偉豐公司負責人期間接續虛偽開立不實之銷項發票共162張,金額共計7,829萬8,972元。嗣經附表一編號2至15、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將之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352萬7,185元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業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文第1項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合先敘明。次按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9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李俊鋒、温吉成所為,均係違反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2人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手法雷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明細
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扣抵稅額
1
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
101年2月至8月
12
775萬5,523元
38萬7,778元
2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9月至10月
7
417萬3,553元
20萬8,678元
3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11月至12月
6
445萬9,663元
22萬2,984元
4
澳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5月
1
1,450萬元
7萬2,500元
5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1年3月至8月
18
1,303萬1,415元
65萬1,572元
6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5月至11月
8
310萬9,000元
15萬5,450元
7
鼎華娛樂有限公司
101年3月
1
51萬5,875元
2萬5,794元
8
建定營造有限公司
101年11月至12月
4
187萬4,900元
9萬3,745元
9
台鋰科技有限公司
101年4月
1
2,600元
130元
10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6月
1
4萬元
2,000元
11
杰恆企業社
101年3月
1
4,700元
235元
12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6月
1
8萬7,177元
4,359元
13
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101年5月至6月
3
108萬8,988元
5萬4,450元
14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3月至12月
19
528萬6,981元
26萬4,349元
15
群崴企業商行
101年5月
1
3萬元
1,500元
合計
84
4,291萬375元
175萬7,746元
備註:編號1之進項憑證未經申報,故未記入扣抵稅額合計數。

附表二: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明細
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扣抵稅額
1
鈺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至12月
18
1,044萬752元
52萬2,041元
2
承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2年3月至10月
5
283萬4,830元
14萬1,743元
3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至8月
10
657萬6,043元
32萬8,804元
4
泉鈺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1月至6月
8
425萬3,153元
21萬2,658元
5
碩邦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102年5月至8月
3
57萬8,360元
2萬8,918元
6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至12月
10
338萬6,666元
16萬9,334元
7
旻毅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2月
1
9萬元
4,500元
8
虎威通運有限公司
102年11月至12月
8
579萬4,175元
28萬9,709元
9
金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1
3萬元
1,500元
10
盛鴻昌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8月
1
1萬5,000元
750元
11
瑞旻國際有限公司
102年5月
1
46萬7,452元
2萬3,373元
12
加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至3月
2
19萬7,833元
9,892元
13
升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月至9月
8
49萬1,333元
2萬4,567元
14
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7月
2
23萬3,000元
1萬1,650元
合計
78
3,538萬8,597元
176萬9,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