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廣利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吳珮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吳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3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審訴字第38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38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廣利環保有限公司、吳珮綺、吳政宏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