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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廣利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吳珮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吳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4、3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審訴字第38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113年度審訴字第38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廣利環保有限公司、吳珮綺、吳政宏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