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111年5月19日15時2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子熙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 ①111年5月 19日16時 11分許提 款10萬元 ②同日16時13分許提款73,000元
| | 一、告訴人曾子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49至5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29772卷第301頁)。 三、告訴人曾子熙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111偵29772卷第57至59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1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47至48、63至81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19日16時1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威年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 111年5月19日16時46分許提款27,000元 | | 一、被害人陳威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85至8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29772卷第301頁)。 三、被害人陳威年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擷圖、切結書影本1紙(見111偵29772卷第91、95、9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83至84、101至113頁)。 | |
| | 111年5月22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顥承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111年5月22日 17時17分許 17時19分許 17時20分許 |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 ①111年5月22日17時24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1年5月22日17時25分許提款6萬元
|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 一、告訴人林顥承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123至12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87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3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121至122、133至147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22日17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建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被盜用,需重新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 |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 一、告訴人潘建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157至15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29772卷第305、310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4至36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155至156、163至177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111年5月22日 17時19分許 17時21分許 17時23分許 17時24分許 | 49,985元 8,456元 6,456元 4,234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 111年5月22日17時34分許提款10萬元(含其他被害人之匯款) | | | |
| | 111年5月22日17時4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范修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需解除,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陳憶蘋) | ①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6萬元 ②111年5月22日18時31分許提款27,000元 |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台北永春郵局 | 一、告訴人范修瑋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181至19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29772卷第305頁)。 三、告訴人范修瑋提供之通聯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29772卷第195至19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4至35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179至180、207至227頁)。 | |
| | 111年5月22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郭婉婷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陳依瑄) | | | 一、告訴人郭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29772卷第237至24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29772卷第310頁)。 三、告訴人郭婉婷提供之111偵29772卷第195至197頁(見111偵29772卷第249、253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29772卷第35至36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9772卷第235至236、255至263頁)。 | |
| | 111年5月19日16時1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璟慧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9日16時49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16時51分許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 ①111年5月 19日17時 2分許提 款6萬元 ②同日17時3分許提款6萬元
| | 一、告訴人楊璟慧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09至11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1頁)。 三、告訴人楊璟慧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0673卷第11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1至9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05至107、113至115頁)。 | |
| | 111年5月19日16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宇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個資遭入侵需解除錯誤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 111年5月19日17時0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林宇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21至12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1頁)。 三、告訴人林宇涵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0673卷第131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1至9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19、127至129頁)。 | |
| | 111年5月19日16時33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群英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珮瑜) | ①111年5月19日17時3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19日17時4分許提款3萬元 | | 一、告訴人李群英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37至14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1頁)。 三、告訴人李群英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111偵30673卷第153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1至92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33至135、149至151頁)。 | |
| | 111年5月19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淳子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 111年5月19日18時20分許提款11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 | | 一、告訴人王淳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59至16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5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2至94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55至157、169至171頁)。 | |
| | 111年5月18日21時5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楷茵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 111年5月19日18時20分許提款11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 | | 一、告訴人陳楷茵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77至18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5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2至94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73至175、183至185頁)。 | |
| | 111年5月19日19時0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鍾彬鴻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 111年5月19日18時20分許提款11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 | | 一、告訴人鍾彬鴻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189至19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5頁)。 三、告訴人鍾彬鴻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0673卷第199至201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2至9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187、195至197頁)。 | |
| | 111年5月19日17時3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傑堯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9日18時06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18時12分許 | | 中國信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 ①111年5月19日18時20分許提款11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 ②111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提款2,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5月22日18時02分】 | | 一、被害人黃傑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205至20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5頁)。 三、被害人黃傑堯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111偵30673卷第21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2至9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203、211至215頁)。 | |
| | 111年5月22日16時2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葉賀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2日17時36分許 ②111年5月22日17時39分許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黃麒禎) | ①111年5月22日17時51分許提款3萬元 ②111年5月22日17時52分許提款3萬元 ③111年5月22日17時53分提款3萬元 ④111年5月22日17時54分許提款1萬元 | | 一、告訴人葉賀閔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245至25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83頁)。 三、告訴人葉賀閔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0673卷第259至261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97至99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241至243、253至257頁)。 | |
| | 111年5月22日15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林佑陞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王云杰) | | | 一、被害人林佑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0673卷第267至26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87頁)。 三、被害人林佑陞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0673卷第275至27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採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0673卷第100至103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0673卷第263至265、271至273頁)。 | |
| | 111年5月21日15時4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蘇焌棠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 ①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9,200元 | | 一、告訴人蘇焌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864卷第48至5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2864卷第35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2864卷第29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864卷第46至47、52至54頁)。 | |
| | 111年5月21日16時5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映誼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 ①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萬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9,200元 | | 一、被害人林映誼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864卷第58至5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2864卷第35頁)。 三、被害人林映誼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32864卷第60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2864卷第29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864卷第56至57、61至62頁)。 | |
| | 111年5月21日16時48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鄭芳琪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1日16時49分許 ②111年5月21日16時51分許 ③111年5月21日17時3分許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 ①111年5月21日18時19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1日18時20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1日18時22分許提款29,200元 | | 一、被害人鄭芳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864卷第67至6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2864卷第35頁)。 三、被害人鄭芳琪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聯紀錄擷圖(見111偵32864卷第73、7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2864卷第29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864卷第64至66、69、74至76、78至79頁)。 | |
| |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孫家閎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陳彥甫 )
| ①111年5月21日19時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1日19時9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1日19時10分許提款24,000元 | | 一、被害人孫家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1偵32864卷第84至87、95至9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2864卷第39頁)。 三、被害人孫家閎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1偵32864卷第92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含超商、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提領影像畫面)1份(見111偵32864卷第30至31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32864卷第88至91、99至101頁)。 | |
| | 111年5月24日19時1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賀柔葳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5日16時08分許 ②111年5月25日16時12分許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 ①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3,000元 | 臺北市○○區○○○○○○○○○○區○○○○路0段00號B1臺北捷運公館站3號出口站內臺北公館郵局 | 一、告訴人賀柔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522卷第119至12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522卷第118頁)。 三、告訴人賀柔葳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6522卷第133頁)。 四、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見112偵6522卷第46、103至10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522卷第123至130頁)。 | |
| | 111年5月25日16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詹秉綸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謝正忠 ) | ①111年5月25日16時44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5日16時45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5日16時46分許提款23,000元 | 臺北市○○區○○○○○○○○○○區○○○○路0段00號B1臺北捷運公館站3號出口站內臺北公館郵局
| 一、被害人詹秉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522卷第137至13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522卷第118頁)。 三、被害人詹秉綸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6522卷第140頁)。 四、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見112偵6522卷第46、103至104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522卷第135、139、141頁)。 | |
| | 111年5月24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王子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5日17時40分許 ②111年5月25日17時42分許 ③111年5月25日18時00分許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 ①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5日18時1分許提款5,000元 ④111年5月25日18時2分許提款24,900元 | 臺北市○○區○○○○○○○○○○區○○○○路0段00號B1臺北捷運公館站3號出口站內臺北公館郵局
| 一、告訴人王子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522卷第149至15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522卷第147頁)。 三、告訴人王子維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6522卷第157頁)。 四、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見112偵6522卷第47、145至146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522卷第153至156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25日17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汪柏全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 ①111年5月25日17時57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25日17時58分許提款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25日18時01分許提款5,000元 ④111年5月25日18時02分許提款24,900元 | 臺北市○○區○○○○○○○○○○區○○○○路0段00號B1臺北捷運公館站3號出口站內臺北公館郵局
| 一、被害人汪柏全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522卷第159至16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522卷第147頁)。 三、被害人汪柏全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切結書、通聯紀錄擷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6522卷第162、166至168頁)。 四、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見112偵6522卷第47、145至146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522卷第161至165頁)。 | |
| | 111年5月25日16時1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劉祐青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5日17時41分許 ②111年5月25日17時44分許 ③111年5月25日17時59分許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邱珮喬 ) | ①111年5月25日18時41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1年5月25日18時42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1年5月25日18時43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1年5月25日18時44分許提款2萬元 ⑥111年5月25日18時45分許提款2萬元 ⑦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2萬元 ⑧111年5月25日18時46分許提款9,000元 |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敦親門市中國信託銀行ATM | 一、被害人劉祐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6522卷第183至1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6522卷第181頁)。 三、被害人劉祐青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6522卷第190至192頁)。 四、被告111年5月25日提領影像1份、熱點資料案件詳系列表1份(見112偵6522卷第47、177至180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6522卷第185至189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1日16時4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曾卓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日17時08分許 ②111年5月1日17時11分許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 111年5月1日17時29分許提領11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曾卓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45至4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129至131頁)。 三、告訴人曾卓盈提供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112偵9497卷第183至185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179至181頁)。 | |
| | 111年5月1日13時3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俊銘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何淑華 ) | 111年5月1日17時29分許提領11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陳俊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47至4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129至131頁)。 三、告訴人陳俊銘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9497卷第189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187頁)。 | |
| | 111年5月19日18時0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周傑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媛媛) | | | 一、告訴人徐周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51至5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30673卷第75頁;112偵9497卷第195頁)。 三、告訴人徐周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LINE基本資訊擷圖(見112偵9497卷第199至201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197頁)。 | |
| | 111年5月19日17時5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盧哲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149,994元 【起訴書誤載為49,996元、49,997元、23,997元】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蔡文嘉 ) 【起訴書誤載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①111年5月19日18時56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②111年5月19日18時57分許提領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③111年5月19日18時59分許提領3萬元 | | 一、告訴人盧哲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53至5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05頁)。 三、告訴人盧哲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9497卷第210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4至115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07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19日16時3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讚盛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9日19時36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19時39分許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111年5月19日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被害人李讚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5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15、239頁)。 三、被害人李讚盛提供之國泰世華、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9497卷第219至220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5、119至121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17至218、241頁)。 | |
| | | | |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①111年5月19日20時20分許提款2萬元 ②111年5月19日20時21分許提款2萬元 ③111年5月19日20時22分許提款2萬元 ④111年5月19日20時24分許提款2萬元 ⑤111年5月19日20時25分許提款19,900元 | | | |
| | 111年5月19日19時09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許羽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111年5月19日19時50分許提領1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被害人許羽玹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59至6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15頁)。 三、被害人許羽玹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9497卷第225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5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23頁)。 | |
| | 111年5月19日18時22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美瑤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9日19時29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19時51分許 ③111年5月19日19時54分許 ④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 | ①49,987元 ②9,987元 ③9,988元 ④9,987元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①111年5月19日19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1年5月19日19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1年5月19日19時5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1年5月19日19時56分許提領1萬元 ⑤111年5月19 日20時28分許提領1萬元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 一、告訴人吳美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61至6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29頁)。 三、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6至118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31至232頁)。 | |
| | 111年5月19日20時0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鈺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19日20時45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9時46分許】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111年5月19日20時52分許提領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張鈺蓉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65至67頁;本院113審訴526卷第243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29頁)。 三、告訴人張鈺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9497卷第235至236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18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33至234頁)。 | |
| | 111年5月19日17時55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楚皓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張志維 ) | 111年5月19日20時51分許提領19,000元 | | 一、告訴人陳楚皓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69至7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39頁)。 三、告訴人陳楚皓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見112偵9497卷第245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1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43頁)。 | |
| | 111年5月19日1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鄭先益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 | | 一、告訴人鄭先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73至7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49頁)。 三、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2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51頁)。 | |
| | 111年5月19日18時26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阮氏安月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被害人阮氏安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77至79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49頁)。 三、被害人阮氏安月提供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9497卷第256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53頁)。 | |
| | 111年5月19日20時46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婕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被害人黃婕閔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81至8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49頁)。 三、被害人黃婕閔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9497卷第262至264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2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57頁)。 | |
| | 111年5月19日20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潘證玄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 111年5月19日20時53分許提領77,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潘證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83至8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49頁)。 三、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2頁)。 | |
| | 111年5月19日19時5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翎雁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黃珮瑜 ) | 111年5月19日21時31分許提領11,000元 | 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德門市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松旺店】 | 一、告訴人徐翎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89至9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49頁)。 三、告訴人徐翎雁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9497卷第267至269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3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9497卷第265頁)。 | |
| | 111年5月20日22時0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侑亭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①111年5月20日20時54分許 ②111年5月20日20時58分許 ③111年5月20日21時01分許 ④111年5月20日21時04分許 ⑤111年5月20日21時06分許 |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③18,123元 【起訴書誤載為18,121元】 ④9,999元 ⑤6,026元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范仲廷 )
| 111年5月20日21時39分許提領13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李侑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91至9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75至276頁)。 三、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3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9497卷第277至278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21日14時2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羅秋妹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 | 一、告訴人羅秋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99至10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83頁)。 三、告訴人羅秋珠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見112偵9497卷第295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4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9497卷第285至286頁)。 | 王正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111年5月21日16時01分許前某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劉鎮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需解除錯誤付款設定,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 | | |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阮莉芳) | 111年5月21日18時16分許提領7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 | | 一、告訴人劉鎮翔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9497卷第109至11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9497卷第283頁)。 三、告訴人劉鎮翔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9497卷第355頁)。 四、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份(見112偵9497卷第124頁)。 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9497卷第353至35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