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鄭靜儒
被 告 程澤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