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金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千淑
被 告 陳沛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