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順
被 告 曾福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26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