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豪
李駿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豪、李駿翔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113年8月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