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陳芷瑩
被 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1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2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