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盧昱慈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蘇彥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38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