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尚德
被 告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竊盜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