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譚繼祖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林凱律師
被 告 呂劉(原名:呂冠德)
時代國際行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光
上列被告呂劉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後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737號),經原告潭繼祖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