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莊鈜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李宗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 月30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