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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俊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增補編號4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漏未記載編號4,與原裁定之原本不符,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