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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大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大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大乾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多數拘役定應執行刑之法定最高刑度不得逾120日等情,並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5日
112年1月26日
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07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7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07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7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07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8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8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88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據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9日
112年1月20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2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40、33042、381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40、33042、381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49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249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0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8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據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40、33042、3810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40、33042、381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3574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87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3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05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據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